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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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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法应建立禁治产人制度——对完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 一、对现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主要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发育程度以及精神状态,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并以此为基础构成了我国现行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主要内容。总体说来,我国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原则上与世界大多数国家民法作法是一致的,具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同的是,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中没有规定禁治产人的内容,从法理上分析,这种作法存在弊端:中国www.lw54.com编辑。
2、 (一)划分标准过于单一,缺乏全面和综合考虑。 纵观各国民法典的规定,大多数国家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和划分,综合考虑和兼顾了多方面的标准和因素,并且不同的标准和因素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影响程度和作用不同。首先,意思能力是确定和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意思能力是指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解并能预见其后果的精神能力。”〔2〕(P63)“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决定于其意思能力的状况。”〔3〕(P107)只有具备周全的意思能力,才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反之,则不具有、也不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凡在普遍、恒常状态下可认为对其法律行为
3、无正常判断者,视为法律上无意思能力,其行为无效。”〔4〕(P20)其次,年龄、智力发育程度和精神状态是确定和划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最主要标准。年龄、智力发育程度和精神状态属于自然人的生理特性,对自然人的意思能力的有无及其高低的影响最为直接和深远,故各国民事立法都把这三方面作为确立和划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最重要的依据。再次,其他因素也是确立和划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补充、辅助标准。自然人行为能力除了主要受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发育程度和精神状态这些生理特性的影响外,还受到多方面社会性因素的影响,比如自然人的财力状况及生活自理能力〔5〕、品性
4、修养等社会性因素对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从各国民事立法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确立和划分看,大多数国家既考虑了自然人的生理性因素,也兼顾了自然人的社会性因素。但是,民法通则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确立和划分,只是更加侧重考虑自然人的生理特性,没有充分重视自然人的社会性因素对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影响,似有以偏概全之弊。 中国www.lw54.com编辑。 复次,禁治产人制度能够实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意思能力在量上的合理衔接。 禁治产人制度一方面强调根据自然人的意思能力的有无以及是否存在欠缺,决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另一方
5、面,该制度又着眼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意思能力在量上和范围上的合理衔接。根据自然人意思能力的有无以及是否存在欠缺决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只解决了民事行为能力的定性问题,同时,还应进一步解决其定量问题,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数量多少和范围宽窄问题。禁治产人制度禁止和否定意思能力欠缺之人享有处分和管理自己财产的行为能力,通过对他们财产行为能力的限制,实现了自然人财产行为能力与其意思能力在数量上和范围上的合理衔接。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体现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实际上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状态,着重表现了民事行为能力在数
6、量上、范围上的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既无人身行为能力,又无财产上的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既包括人身和财产能力都受到限制,也包括只有人身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而财产行为能力无限制或者只有财产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而人身行为能力无限制。禁治产人制度强调自然人没有财产行为能力,而不涉及限制其人身行为能力问题。通过禁治产人制度,实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意思能力在量上和范围上的合理衔接。 再次,禁治产人制度有利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从而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 民法制度的设计,旨在通过在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平衡性的、对应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平等、
7、公平的基本原则,禁治产人制度也同样遵循这一法理。一方面,为了维护意思能力欠缺之人的利益,对其财产方面的民事行为能力给予必要限制;另一方面,出于维护善意第三人合法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设立禁治产人制度,旨在“拒绝给违法的意思表示提供法律帮助,并采取一切仅仅与财产安全相协调的防范措施,以防范由于一时没有慎重考虑而给人加上一些妨碍或阻止对他的整个培养的枷锁,”〔14〕(P126)实现对意思能力欠缺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否定和限制,以对善意第三人作出必要的提醒和警示,避免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与禁治产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害。 最后,
8、禁治产人制度有利于促进家庭的和睦团结,有利于培植良好的社会风气。 民法制度的设计,既要考虑到对每一个民事主体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又要兼顾对他人、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因为“一个人的存在与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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