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应建立禁治产人制度——对完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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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法应建立禁治产人制度——对完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一、对现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主要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发育程度以及精神状态,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并以此为基础构成了我国现行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主要内容。总体说来,我国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原则上与世界大多数国家民法作法是一致的,具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同的是,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中没有规定禁治产人的内容,从法理上分析,这种作法存

2、在弊端:  划分标准过于单一,缺乏全面和综合考虑。  纵观各国民法典的规定,大多数国家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和划分,综合考虑和兼顾了多方面的标准和因素,并且不同的标准和因素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影响程度和作用不同。首先,意思能力是确定和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意思能力是指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解并能预见其后果的精神能力。”〔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决定于其意思能力的状况。”〔3〕只有具备周全的意思能力,才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反之,则不具有、也不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凡在普遍、恒常状

3、态下可认为对其法律行为无正常判断者,视为法律上无意思能力,其行为无效。”〔4〕其次,年龄、智力发育程度和精神状态是确定和划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最主要标准。年龄、智力发育程度和精神状态属于自然人的生理特性,对自然人的意思能力的有无及其高低的影响最为直接和深远,故各国民事立法都把这三方面作为确立和划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最重要的依据。再次,其他因素也是确立和划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补充、辅助标准。自然人行为能力除了主要受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发育程度和精神状态这些生理特性的影响外,还受到多方面社会性因素

4、的影响,比如自然人的财力状况及生活自理能力〔5〕、品性修养等社会性因素对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从各国民事立法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确立和划分看,大多数国家既考虑了自然人的生理性因素,也兼顾了自然人的社会性因素。但是,民法通则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确立和划分,只是更加侧重考虑自然人的生理特性,没有充分重视自然人的社会性因素对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影响,似有以偏概全之弊。  在立法技术上过于僵化,缺乏弹性、灵活性和变通性。  不同的自然人,在年龄、智力发育程度、精神状态、品性修养、财力状况和

5、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千差万别,多种多样,确认每个自然人有无行为能力及其具有什么样的行为能力,“最可靠的认定方法是个案审查”〔3〕,即“应具体就各人所为之行为决定其有无”〔4〕,根据每个自然人的不同具体情况,分别确认其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由于个案审查方法极其繁琐,实施成本过高,缺乏可操作性,故在立法技术上,“法律不可能把每一个具体的案件都与其它相似的案件区别开,并进行规定。法律只能根据带典型意义的、经常发生的情况,将案件进行分类。”〔6〕在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上也不可能采用个案审查的技术。

6、因此,大多数国家的民法立法主要根据年龄、智力发育程度、精神状态等标准来硬性划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确保立法的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不过,这种立法技术也并非尽善尽美,因为年龄、智力发育程度均属自然人“自然或应然”生理特性状况,主要以此为依据为确立和划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过于看重自然人“自然或应然”的生理状况而忽视了在生理状况基础上形成的“后天或实然”社会性状况,只注意到自然人意思能力的欠缺对其自己行为能力的影响,而没有全面顾及自然人意思能力的欠缺对他人、对社会的影响。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即存在这

7、种缺陷,尽管以精神状态作为标准之一适当考虑了一些影响自然人意思能力的“实然”因素,但是,总体说来,这种作法仍有不足,因为这种对“通常情况下意思能力的有无作绝对化的整体性推定,此项法律上之推定不可能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也就是说,事实上已有完全意思能力的人在法律上很可能为无行为能力人,而事实上没有完全意思能力的人,则有可能在法律上是完全行为能力人。”〔7〕民法通则现行规定在这方面缺乏周全的考虑,显然存在片面性,致使立法上过于僵硬,适应性较差。这种“法律上武断地绝对化处理,很可能导致此项制度的运作结果与

8、该制度设立之初衷背道而驰”〔7〕,颇值反思和检讨。“如果法律制度为了限制私人权力和政府权力而规定的制衡原则变得过于苛刻和僵化,那么一些发展和实验的有益形式就会受到窒息。”〔8〕可见,无论是个案审查的方法,还是硬性划分的一刀切方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存有极端性和绝对化。为此,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设计,应该在原则性的基础上寻求灵活的方法和技术,“单一的方法或者技术,不会得到一致拥护,获得成功的方法和技术均属具有灵活性者。”〔9〕  适用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充分发挥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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