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地方州县勾检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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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唐代地方州县勾检制度研究水杜文玉关于唐五代时期地方州(府)县勾检制度的研究,学术界极少有人涉及,其中除了王永兴先生在《唐勾检制研究》一书及少数论文稍有涉及外,⋯还未见有专论涉及这一问题。有唐一代在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皆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勾检制度,其中在州府一级政府负责此事的是录事(司录)参军和录事,在县级政府中负责此事的是主簿和司录。这些官员除了要对当地政府负责外,还要对尚书省比部负责,并接受相关监察部门的监察。其工作除了受当地长官的直接指导外,还要受上级机关的指导,甚至要接受尚书省乃至宰相的间接指导,可见其工作之重要程度。下面主要针对这一时期州(府)县两级勾检制度内容及变化情况,进

2、行一个比较详尽的考述。一勾检官职的设置关于唐代州(府)县勾检官员的设置及渊源情况,史书中有详细的记载。唐代州府一级的勾检官员就是录事参军或司录参军,前者是在州一级机构中的称呼,后者是在府一级机构中的称呼,其下属官员有录事若干员。关于其渊源,《资治通鉴》卷一二六宋文帝元嘉二十八年三月条胡三省注引《白氏六帖》日:“州主簿、郡督邮,并今录事参军。”《唐六典》卷三o《三府督护州县官吏》亦载:“汉、魏已来及江左,郡有督邮、主簿,盖录事参军之任也,皆太守自辟除。后魏、北齐、后周、隋氏,州皆有录事参军。及罢郡,以州统县,皆吏部选除。”两汉、魏晋、十六国时期在郡一级置有督邮、主簿之职,当为不误,但对北魏

3、以来历朝在州一级设置录事参军之事,却记之未详。另据杜佑《通·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唐宋时期职官管理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编号:12BZS032。万方数据2唐史论丛典》卷三三《职官十五·总论郡佐》载:“录事参军:晋置,本为公府官,非州郡职也。掌总录众曹文簿,举弹善恶。后代刺史有军而开府者,并置之。”关于晋代在诸公府置有录事参军之事,《晋书》中有许多记载,当是因其有“掌总录众曹文簿,举弹善恶”的职能,与督邮、州主簿的职能相近,于是自北朝以来,便将统军刺史的属官中主管此类职事的官员改名为录事参军,州郡一级主管此类职事的官员仍然叫主簿。那么,录事参军何时在州一级普遍设置呢?这一点杜佑亦

4、有明确的记载,所谓“隋初以州为郡,无复军府,则州府之职,参为郡官。故有长史、司马、录事参军,⋯⋯稍与今制同。”旧1所谓“隋初以州为郡”,是指隋文帝废除了郡一级行政区划,只保留了州一级行政区划,而这时的州仅相当于汉魏时期的郡。所谓“稍与今制同”,就是说与唐制基本相同。在上引同书的另一处,杜佑说得更为明确,“隋初以录事参军为郡官,则并州郡主簿之职矣。”【31就是说,以录事参军取代了主簿之职。隋炀帝即位之后,又发生了一次变化,即改州为郡,这并非行政区划的改变,只是名称的变化而已,并且改录事参军为主簿,“唐武德初,改州主簿为录事参军”[4J。“开元初,改京尹属官日司录参军。”【51具体地说,是在

5、唐玄宗开元元年(713年)改录事参军为司录参军的,并且不限于京兆府,如河南府、太原府等,凡设府的地方均是如此。关于(司录)录事参军设置的员数、品秩,不同等级的州(府)各不相同。根据《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三》等书的记载:京兆、河南、太原等府,各置司录参军二人,正七品上;录事四人,从九品上。唐前期在军事要地还设有都督府,分为大、中、下三等,其中:大都督府设录事参军二人,正七品上,录事二人,从九品上;中都督府置录事参军一人,从七品下,录事二人,从九品上;下都督府置录事参军一人,从七品上,录事二人,从九品下。由于都督府除了掌管军事外,还要掌管所辖地区的民政,属于一种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划,因此有关

6、地方勾检制度的研究,应该将其包括进去。由于其勾检之制与普通州府相比,并无特殊的规定,所以笔者在论述时不再专门针对此类机构进行探讨。有一点变化需要指出,据《新唐书》卷四九下《百官志四下》载:“景云二年,置都督二十四人,察刺史以下善恶,置司举从事二人,秩比侍御史。”《新唐书》的这一记载,含糊不清,另据《唐会要》卷六八“都督府”条载:“景云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制:敕天下分置都督府二十四,令都督纠察所管州刺史以下官人善恶。⋯⋯改录事参军为司举从事,令纠察管内官人。每府置两员,并同京官,资望比侍御史。”可知此次唐朝只是加强了都督府的监察权力,把录事参军改名为司举从事,视为京官,并将员数有所增加而已。实

7、行未久,“议者以为权重难制,所授多非精选,请罢之。”万方数据唐代地方州县勾检制度研究3州一级的设置情况是:上州置录事参军一人,从七品上,录事三人,从九品上;中州置录事参军一人,正八品上,录事一人,从九品上;下州置录事参军一人,从八品上,录事一人,从九品下。唐朝对(司录)录事参军的工作十分重视,唐肃宗乾元元年(758年)建寅月制:“凡县令判司与录事异礼,尊其任也。”【61对于其选授也同样非常重视,同年三月还规定:“县令、录事参军,自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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