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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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我县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品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管理的企业、以全体业主名义进行物业管理的执行团队、其他管理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使用、维护及监督管理活动。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组织、协调

2、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1.负责新建物业小区预售环节的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审核审查工作;2.负责对前期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能力的审核工作;3.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27—4.严格企业资质审批和等级管理制度,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评定的初审;5.处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投诉及各类信访、上访案件;6.负责推行物业管理“分等定级、质价相符”的收费机制,组织实施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工作;7.严格管

3、理维修基金,监督维修基金的合法使用;8.负责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9.负责老旧小区改造的规划安排和改造工程实施的监督。10、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根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结果或等级评定结果,确定物业收费价格并监督执行;负责小区物业服务成本核算工作;负责处理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因物业收费产生的各类投诉案件及各类信访案件。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工作;负责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

4、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并做好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工作;处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的纠纷,做好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的备案审查等工作。   第六条—27—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依据自己的职责做好供应服务工作。   第七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应在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权利

5、和义务,积极支持和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提供相应的服务;执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努力为广大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督。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小区业主

6、在成立业主委员会时,由村(社区)负责组织实施,同时组织业主委员会学习与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积极参与和指导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无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及自管的小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引进有资质、服务好的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专业化物业服务。第十条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商品房预售时物业管理的监管力度。—27—1.凡新建(含改、扩建)的住宅小区,在开发申请办理预售许可之前,应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一定比例的项目保证金,提供物业管理前期介入方案、物业配套设施设备清

7、单、质量保证连带责任承诺书及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防止物业住宅小区在入住后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推诿扯皮,导致上访、群访事件发生。 2.凡新建(含改、扩建)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规和其他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物业、社区办公用房和教育、文化、体育、环保、卫生、消防、电信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3.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住建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加大新建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力度,将建筑物各构件及小区内公用管线等设施设备的保修合同予以备案;小区竣工综

8、合验收实行商品房“分户验收”;商品住宅工程在综合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物业公司进行分户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向物业公司移交《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资料;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申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全面推行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工作,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发改委、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业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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