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县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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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恩平市县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为人类生存、生活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优良生态环境为目的的森林,专指县级生态公益林。第三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生态为主,合理规划,严格管护,科学经营的方针。第四条 恩平市

2、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第五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县级生态公益林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的编制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生态为主,体现公益,突出重点的原则。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建设相协调。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由恩平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恩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江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新划入的生态公益林必须征得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同意,并签订《县级生态公益林界定书

3、》;生态公益林规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其原来的林地、林木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第八条各镇(街道办)生态公益林面积、地籍小班经审核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因规划调整、重点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等原因确需要调整变更的,须划定同等或大于该面积的生态公益林,以保持全市生态公益林总面积不减少。调整申请逐级上报至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补偿资金管理    第九条 生态公益林划定后,实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对生态公益林林地、林木所有者的经济损

4、失按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由恩平市级财政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第十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包括损失性补偿和公共管护经费:(一)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因划定为县级生态公益林,林地经营受限制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政府给予发放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其标准为:1、划入县级生态公益林时林地已发包经营的,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从合同期满后第二年起按标准发放给林地所有者;2、划入县级生态公益林时未发包经营,但需申请采伐的,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在采伐完成后第二年起按标准发放给林地所有者。

5、3、划入县级生态公益林时未发包经营,且无需申请采伐的,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从划定第二年起按标准发放给林地所有者。(二)生态公益林公共管护经费生态公益林公共管护经费专门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管护人员工资、管护工具购置、宣传培训、生态公益林协调管理支出等。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 应以人工促进更新改造或依靠封山育林自然演替的办法,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内现有的桉树、针叶纯林,郁闭度在0.3以下的林地,应进行补植、套种或更新改造,生态公益林的郁闭度应逐步达0.7以上。  第十二条 恩平市人

6、民政府和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封育管护工作,划定综合管理责任区,落实管护人员。并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防火、防病虫害工作。生态公益林区内火灾、病虫害发生面积不超过省定的标准。第十三条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伐木、放牧、狩猎、采脂、打树枝、铲草及地表植物、开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第十四条生态公益林严格控制采伐,确需采伐的,按照专项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证制度执行。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采伐的,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

7、行:(一)在调整为生态公益林之前已经发包经营,尚未达到经营期限的;(二)未发包经营被调整为生态公益林,要求在限期内完成采伐的。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采伐的,可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经恩平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一)因林分改造、林木更新需要采伐的;(二)因森林病虫害防治需要采伐的;(三)因森林防火需要采伐的;(四)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采伐的;(五)因其它特殊原因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的。第十五条 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造林规程可参照省级生态公益林更

8、新改造规定实施。第十六条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必须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林地用途的,须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因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占用生态公益林地的,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违反森林保护规定,破坏生态公益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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