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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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诈骗罪研究引言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和经济建设的不断进行,合同作为经济主体与市场沟通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重要,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根据刑法理论,所谓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做出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2、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一、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分析(一)合同诈骗罪的客体要件1、合同诈骗罪的客体的学说及个人观点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理论上比较统一的认为其为复杂客体,只是对客体的具体界定有所不同,主要有

3、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认为本罪的客体为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严军兴、肖胜喜主编:《新刑法释义》,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版,第268页。,二是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和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李文胜、钱舫等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与处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页。,三是认为本罪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和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第582~583页。,四是认为本罪的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高铭暄主编:

4、《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65页。。由上可以看出,普遍的观点都承认公司财产所有权是合同诈骗罪的客体之一,只是对另一客体存在较大争论。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客体应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与市场经济秩序,主要基于以下理由:合同诈骗罪首先侵蚀了市场经济活动赖以生存、运行的物质基础,危害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活动及其利益,直接或者间接地危害了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因而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其次,合同诈骗罪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和秩序,败坏了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和社会风尚,严重挫败了市场主体选用合同这一有效手段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5、的积极性。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运行规则和秩序,合同又是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方式,合同诈骗犯罪严重影响合同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的发挥,破坏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从而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上述观点中,第二种观点将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视为客体,忽略了市场秩序不光是交易秩序,还有市场主体秩序、法治秩序等方面,有些不涉及交易的合同亦可以被犯罪分子用来诈骗,如合伙合同、合作合同;第三种观点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视为客体,没有揭示问题的实质;第四种观点把合同诈骗罪的客体限制在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狭隘之处显而易见。2、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笔

6、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应为公私财物,由于在实践中合同诈骗行为人采取的具体手段和诈骗目的的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又有不同的表现形式:(1)物。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需要,能为人们所支配控制且有一定权利归属的物质产品。基本特征是:具有一定的物理或化学的自然属性,能满足人们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必须能为人们所支配或控制。(2)货币与有价证券。货币在法律上属于种类物。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是计算劳动量、消费量的尺度,是联系各种经济活动的工具,也是支付和储蓄的手段。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某项财产权并且能够流通的一种书面凭证。它包括以下几种:设定

7、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如抵押单;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如公债券、本票、汇票、支票等。(3)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所创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智力成果,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科学发现以及其他创造性成果的统称。比如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智力成果,其作为知识产权的载体,具有财物的一般特征,能够给人带来经济利益,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存在较大争议的,主要是违法所得和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以下将分别进行分析阐述:(1

8、)违法所得是指通过违法犯罪等不法手段获得的物品,如赃物、赌资、走私等犯罪所得的财物。有学者提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必须是国家、集体、个人的财物,且“财物”限于合法正当财物,不包括违法所得及其孽息。马克昌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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