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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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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摘要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新刑法明确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定格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存在的意义在于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系。如何正确理解和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理论和实践部门所面临的重要课题。全文结构分为四部分安排如下:第一部分,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首先对国内外有关“非法占有目的”涵义的各种理论争议进行了疏理和辨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科学界定。第二部分,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首先对国内外关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各种理论争议进行了辨析,并在
2、此基础上,对不同的情况做了具体的分析。第三部分,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问题。针对司法实践屮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面存在的困惑,提出了具体的司法认定方法和认定标准。认定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是掌握好司法推定。在适用推定吋必须确保基础事实的真实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允许和重视被告人反驳,全面看待事实材料,不可有片面性,克服偏见,对理论界有关“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的各种理论争议身进行了疏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综合考虑、全而分析的认定标准和具体的司法认定要素。第四部分,对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前瞻性研究和展望,结合以上的总结和分析,提
3、出一些新的研究现状和建议。关键词: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研究一、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内涵(一)“非法占有目的”涵义的争议非法占有目的是绝大多数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人所追求的主观目的,历來是备受学者们关注的问题之一。非法占有是一种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合同依据的占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同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刑法理论通说认为,“不是指行为人仅以取得占有权为满足,而是通过非法占有取得被占有财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从而改变财产的所有权,使财产的所有人在事实上永久、完全地丧失财产的所有权”刑法中以“非法占有”为日的的犯罪,如侵占、抢
4、刼、诈骗、敲诈勒索、贪污等罪,行为人往往不满足于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和控制,而是意图在占有之后进一步实现对収得财物的不法所有、侵吞,即由自己或第三人任意使用、收益和支配。由此,刑法中“非法占有”的实质是“不法所有”,其实就是通常所说的“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但是,长期以来国内外刑法理论对财产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争论颇多,众说不一,大致有以下儿种观点:1、非法占有说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非法掌握控制财物的目的,此种犯罪侵犯的是民法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之一的占有权,而不一定侵犯整体意义上的所有权。储槐植教授认为:“刑法上的占有概
5、念与民法上的占有概念基木是一致的,即对物的控制和管领。刑法上犯罪的实质是行为对法益的侵害,而不在于行为人获得了什么。”2忍刑法惩罚占有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民法上的占有,维护占有的稳定性。这种观点强调非法占有只侵犯财物的占有权,即对财物进行事实上的支配和控制。2、非法获利说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构成要件的犯罪,都属于图利性犯罪,其主观要件不是以非法占有或者不法所有为目的,而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3、非法所有说持此论者认为,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不仅仅是为了控制、支配,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使用、处分财物,形成非法所有的事实状态。这里的占有并非指
6、短时间内的暂时控制,而是永久性的占有,完全排除所有权人事实上对财物行使所有权的可能性,而由自己或者第三人对财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直至最后的处分。合同诈骗罪必须具有非法所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在法律学上,无论是“所有”还是“占有”都有英特定的含义,外延并不相同。“所有”是一种对财物的全面控制,国外立法在表达行为人与诈骗对象之间的关系或行为人的行为目的时,多使用“获得”、“取得”、“所有”等词,这些提法均要比“占有”科学,值得我国立法借鉴。4二、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准确界定合同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吋间,对认定合同诈骗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非法占有
7、目的”的产生时间直接关系到合同诈骗罪的定罪和量刑,在界定合同诈骗案件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方面意义重大。准确界定了时间,就掌握了主动。因为非法占有的产生也就是犯罪故意的开始,伴随而来发生的行为和事实都是为犯罪目的服务的,都是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确认了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事实,也就能正确估量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手段、方式和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为案件的侦查定性奠定客观基础。所谓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是指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意图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所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决意形成之时间点或者该时间点所处的时间段落。1高铭暄,马克昌:《刑
8、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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