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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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教通〔2013〕26号 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201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函〔2012〕13号)规定,现就做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制定工作通知如下。一、高

2、度重视专项规划制定工作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是国务院着眼于农村发展大局和保障教育公平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科学规划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对于保障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权利,推进农村教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有科学制定专项规划,才能使学校的增设和撤并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按照保障就近入学原则布局适当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才能有效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把专项规划制定工作作为贯彻《意见》的主要抓手,认真负责,统筹协调,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专项规划制定工作。二、科学制定好专项规划各市州教育局要加强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县人民

3、政府根据《意见》精神,科学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满足以下要求:1.明确县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确保原则上每个乡镇都应设置初中,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寨都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保留或设置教学点。2.明确保障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的具体政策措施,切实纠正一些地方盲目推进的“小学进镇,初中进城"做法。在综合考虑人口密度、学生来源、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后,原则上农村小学、初中分别按服务半径2.5公里和3公里设置

4、;学生每天上学单程步行时间一般不超过40分钟。农村学校超过服务半径设置的,小学1至3年级应当通过就近设置学校或教学点来解决,小学4年级以上可寄宿;当地政府应为学生提供寄宿生活条件,或者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规范的交通服务。各地应按照上述规定进一步合理确定本地学校服务半径和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并提出具体上限时间。3.进一步细化学校撤并方案在制定、论证、公示、报批等各个环节中具体操作办法和程序,特别是对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人数、学生家长所占比例等做出要求,确保学生家长的意见在学校撤并中得到充分体现。同时也要对学校恢复作出程序性规定。各地在制定学校撤并方案的程序时

5、,应包括以下基本环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撤并学校书面申请和初步撤并方案;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撤并方案进行论证,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县级人民政府将撤并方案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初步撤并方案时,应到拟撤并学校开展实地调研走访,召开学生家长、学校师生、村(组)负责人和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座谈会应制作座谈笔录,每位代表在座谈会结束时立即在本人发言的笔录上签字。座谈会结束后应及时制作座谈纪要,并反馈给代表,对座谈会中代表反映强烈、重要的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座谈纪要应作为撤并方案附件材料一并报送。

6、⑵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撤并方案进行论证时,应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代表应包括拟撤并学校的学生家长、师生、所在地村(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教育、财政、发改、交通等部门负责人,其中学生家长和学校师生代表所占比例各不低于1/3。听证会应制作听证笔录,每位代表在听证会结束时立即在本人发言的笔录上签字。听证会结束后应及时制作听证纪要,并反馈给代表,对听证会中代表反映强烈、重要的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听证纪要应作为撤并方案附件材料一并报送审批。⑶县级人民政府应通过将撤并方案在拟撤并学校及所在乡镇、村(组)张贴公告、发放告群众书等形式进行公示。⑷市州教育局协助市州人民

7、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的撤并方案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将撤并方案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省政府审批。各地制定的学校恢复程序应包括提出申请、制定方案、批复实施、备案等环节。⑴学校恢复申请原则上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提出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⑵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就学校恢复制定实施方案,对恢复办学的师资、经费、生源等作出规定。实施方案应与恢复申请同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意见,组织方案实施。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及时将恢复办学情况逐级报省政府备案。4.对办好村小学和教学点以及解决学校撤并带来的突出问题作出进

8、一步安排。各地应按照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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