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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1
《经济法第十四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第十四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的智力性创造成果,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这种智力的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与识别性标志权,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按照第一种观点的含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标记,如商标、商号等亦属智力的创造性成果,故
2、属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对象。而实际上,固然商标、商号的设计需要智力活动,但一般而言,标记设计本身的创造性成分并不多,还不足以构成通常意义上的智力成果,有些标记如地理标记,更多的是源于地理环境与历史渊源,不能说权利人对其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此外,商业标志的根本价值在于其表达上的可识别性而非其创造性,法律保护商业标志的识别性或者特定性,禁止相同相似的标记混淆视听。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比第一种观点更为全面、科学。基于以上认识,并考虑到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并非等同于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及知识产权权利对象的不
3、同特性,_我们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作如下表述: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对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和工商活动的行为人对所拥有的标记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二)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其具有如下特征:1.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标记,是一种没有形体的财富。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这是其与其他有形财产所有权最根本的区别。2.知识产权的法定性。知识产权的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范围和产生由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的法定性是由无
4、形性决定的。由于其没有形体,因此其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共同占有,很难为拥有者所完全控制,因此,知识产权必须通过法律加以确认。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专有性即排他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二是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同时对同一属性的知识产品享有权利。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
5、力仅限于本国境内。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5.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有时间上的限制。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而其客体就会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二、知识产权的范围和分类(一)知识产权的范围关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学术界和立法实践历来有不同的理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而根据1967年签订
6、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则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即著作权);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的权利(即邻接权);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即发明专利权及科技奖励意义上的发明权);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即发现权);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即外观设计专利权或外观设计权);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志的权利(即商标权、商号权);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即反不正当竞争权),以及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其他权利
7、。此外,作为WTO规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范围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界定为: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即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即商业秘密权)。由于我国已经于1980年6月加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因此,理论上普遍认为,我国认可该组织确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同时,我国也已经于2001年加人WTO,这表明,我国也认可WTO规则对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但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取决于各国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水平
8、。(二)知识产权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对知识产权有不同的分类。以权利发生的领域为划分依据,知识产权可分为工业产权与著作权。这种划分方式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这两个最早的国际公约有很大关系,《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规范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国际公约,专利权与商标权被统称为工业产权,《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最早规范著作权的国际公约。以权利价值的来源为划分依据,知识产权可分为创造性成果权与识别性标志权。创造性成果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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