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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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对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和工商活动的行为人对所拥有的标记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其具有如下特征:  1.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这是其与其他有形财产所有权最根本的区别。  2.知识产权的法定性。知识产权的范围和产生由法律规定。  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专有性即排他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2、一是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二是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同时对同一属性的知识产品享有权利。  【相关考点】所有权实行一物一权,不能在同一物上有两个所有权。  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效力仅限于本国境内。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5.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和分类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与著作权,工业产权包括专

3、利权与商标权。  三、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在创造、利用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概况  五、本章的内容第二节 专利法律制度  一、专利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专利权的概念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发明人或申请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并禁止他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的某种特权,是对发明创造的独占的排他权。  (二)专利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专利法是指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4、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1.因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因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因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具体参加特定的专利权法律关系并享有专利权的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

5、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自然人。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认定不受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2.专利申请人是指有资格就发明创造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人或者是已经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或法人。  (1)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设计人。  (2)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发明创造的受让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法继承人,都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  (3)发明人或设

6、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凡是不能被证明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

7、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2.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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