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林业局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制度试行

河源市林业局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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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源市林业局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管理,保障各项业务工作顺利开展,提高林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资金,是指市林业局归口管理的林业专项、林业基本建设以及国家、省、市安排的项目资金或对林业的补助(补贴、补偿)项目资金。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项目资金管理包括项目资金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要求做到“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留档完整”。四、项目资金管理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分管负责,严格

2、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五、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负主体责任。六、项目资金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及相关部门的监督。七、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建前申报、建后验收、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管理机制。-13-八、林业项目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建设内容,实行专款专用。未经项目审批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九、林业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努力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二章职责分工十、项目资金遵循集中管理,分工负责,

3、分级负责,权责分明的管理体制。十一、项目资金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根据权责范围和业务特点的不同划分不同责任,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负具体责任,各分管业务的局领导负主要责任,分管党廉工作的局领导负监督责任,局长负领导责任。计财科:牵头负责全局项目资金管理,承担项目资金的规划、收集、统计、协调和管理,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并负责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县区、市属林场实施的资金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具体承办业务科室:根据本部门的职能职责范围,负责本科室业务对口项目资金的立项、申报、评审、实施、绩评、验收等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

4、县区、市属林场对口申报实施的项目资金进行全程跟踪指导。-13-第三章项目资金申报十二、项目资金申报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申报指南进行申报,由计财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按程序择优推荐报局党组研究选定上报项目单位和数量。十三、业务科室根据上级部门安排资金的文件,会同计财科编制项目资金申报指南,报分管业务和财务工作领导审核,资金5万元以下经局主要领导审定,资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下同)要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十四、实行林业项目审查责任制,项目申报单位对上报林业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市局相关业务科室作为项目初审单位,对建议上

5、报的林业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负责;计财科对林业项目投资方向恰当性和资金平衡审定负责。选定项目实施单位时要重点考虑和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项目实施单位的业绩、项目实施绩效等。凡预算资金达到5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使用,在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之前,由申报单位或者相关业务科室按要求先填写好附表1,在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后1周内,由申报单位或业务科室完善好附表1,连同申请报告交局财务科存查。十五、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申报:(一)不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规定投资方向或建设内容要求;-13-(二)项目单位不具备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法人资格;(三)

6、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项目;(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存在严重缺陷;(五)已经申报实施过同类项目的,不再予以报批;(六)不能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粗放混乱的单位;(七)以往下达的项目执行不力,成效不佳,管理不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新项目;(八)以往下达的项目存在严重违规现象,被各级检查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的单位,三年内不再安排新项目。第四章项目资金的下达十六、由相关业务科室会同计财科对申请实施项目提出初审意见,送局分管业务、财务工作领导审核,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后,报财政

7、部门下达项目资金。十七、项目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管理。十八、-1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履约担保、违约处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项目资金的实施十九、项目资金下达后,项目主管部门(业务科室或直属单位,下同)根据资金用途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项目经财政评审后,委托第三方起草标书,标书经市林业局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审定后招投标。招投标结果及合同经计财科及法律顾问初审把关后

8、呈报局分管业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核后,呈局长签发,以局名义签订合同。二十、落实项目资金科学化管理,在签订合同时实施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承包制、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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