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行政电子监察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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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工业园区电子监察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惩防体系建设,提高行政效能,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园区电子监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监察,是指运用现代电子技术手段,对园区政府信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和便民服务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评估等活动的总称。第三条成立电子监察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局。监察局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开展电子监察工作和监督;计算

2、机中心负责电子监察平台的运行和维护;电子监察平台的相关业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电子监察相关工作。第四条建立电子监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监察局负责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经发局、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国土房产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政法委、法制办、一站式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有形市场管理中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计算机中心等,负责指导园区电子监察工作,研究5拓展监察内容,解决电子监察工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第二章监察职责第五条监察局负责园区电子监察系统运行并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主要监察职责包括:(一)接受苏州市监察局电子

3、监察工作指导,按要求完成下达的工作任务;(二)负责与电子监察平台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业务协调工作;(三)负责建立监察台帐,掌握记录监察平台运行情况;(四)开展预警纠错,对电子监察系统生成的预警提示,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存在行政过错的,报请电子监察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形成书面记录;(五)认真做好电子监察平台的信息保密工作,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六)根据电子监察平台生成的统计数据,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组织进行专题分析,形成书面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七)承办电子监察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4、监察内容第六条电子监察平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政府信息公开。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5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将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地进行公开。(二)行政审批。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依据、条件、数量及期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三)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是否存在执法主体不符、滥用职权、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行为。(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是否存在自立项目擅自收

5、费、超标准收费等行为。(五)便民服务。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居民的咨询、投诉、举报和建议是否及时办理、超时答复或不答复、推诿扯皮等行为。(六)工程建设。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财政出资或国资投资的公共建设项目时是否立项、违规审批、未批先建、容积率超标、工程项目经理更换等行为。(七)政府采购。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中是否违反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行为。第四章监察要求第七条各业务单位5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业务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并根据电子监察平台数据交换要求,建立本单位业务系统

6、使用和管理规范。第八条各业务单位在作出行政行为后,必须按照与电子监察平台确定的数据交换标准和格式,在行政行为发生后的24小时内,将业务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本单位业务系统,接受电子监察。第九条各业务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电子监察的日常工作,对发出的预警纠错事项及时处理和反馈。第十条各业务单位必须经常检查本单位业务系统向电子监察平台前置机报送数据的情况,确保业务系统与电子监察平台接口的正常运行。第十一条各业务单位需要对原有业务系统进行升级修改的,要及时向市电子监察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并做到业务系统与监察

7、平台的接口同步升级。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行为,或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二)故意拖延或拒绝电子监察平台采集信息的;(三)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具体行政行为信息,或提供5虚假信息,逃避监察的;(四)行政行为发生后,没有及时准确录入业务办理信息,导致无法实现监察目的的;(五)拒绝对电子监察平台发出的异常、违规预警提示作出解释和说明的;(六)其他妨碍市电子监察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第十

8、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0一0年六月十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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