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监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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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济宁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济宁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oO九年六月十八日济宁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

2、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现代化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全过程进行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和投诉处理的一种监察手段。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工作。第四条市监察机关统一负责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工作,并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依托,具体对市直部门行政审批进行电子监察。县(市、区)监察机关以本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依托,对县(市、区)直部门行政审批进行电子监察。市监察机关与县(市、区)监察机关之间建立数据交换和垂直监管关系。第五条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联席会议定期研究解决行政

3、审批电子监察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第六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七条监察机关对行政审批进行电子监察的职责主要是:(一)制定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电子监察系统管理规章制度,组织系统推广应用;(二)建立行政审批预警纠错机制,对纳入电子监察范围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三)建立行政审批绩效评估机制,组织绩效测评和满意度调查,进行绩效测评排名,并通报有关情况;(四)负责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和网络的运行管理、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使用和网络畅通;(五)负责组织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专

4、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六)运用电子监察手段,组织对行政审批依法行政、办事效能、廉洁勤政、网上投诉办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七)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审批实施电子监察应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机关的工作职能,配合做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相关工作:(一)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简化程序、优化流程,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二)按照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或升级改造本机关行政审批电子业务系统,并与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对接;(三)利用行政审批业务系统或市统一行政审批业务平台,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数据库报送行政审批业

5、务电子数据;(四)建立完善行政审批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工作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人员。第九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一)对行政审批服务信息在网上公开的情况进行实时监督;(二)对行政审批办理过程中的时限、收费、程序等信息进行实时监督;(三)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部门办事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等进行实时监控;(四)对超越规定时限、违规收费、违反行政审批程序、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以及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等行政审批违规行为,作出纠错处理;(五)对县(市、区)、市直部门的行政审批业务量、审批办结率、提前办结率、超期办理情况等行政效能指标进行绩效测评;(六)对行

6、政审批过程中发生的行政投诉办理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对行政审批实施电子监察的其他内容。第十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主要方式:(一)通过与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对接,自动实时采集行政审批办理过程的数据信息和视频监控信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二)通过网上投诉、举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能、服务态度、违法行为等方面的问题;(三)通过电子监察系统设置的满意度调查功能和监察机关不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活动的方式,在行政审批申请人中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7、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进行满意度情况调查;(四)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考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已设置流程的,依据其自动生成的考评数据进行;不能自动生成考评数据的,由监察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考评。第十一条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工作职责的,由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触犯党纪政纪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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