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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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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新乡市纪委新乡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新乡市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纪委、监察局,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纪检组(纪工委)、监察室:现将《新乡市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新乡市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试行)》、《新乡市电子监察系统投诉处理办法(试行)》、《新乡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2月8日新乡市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确保新乡市电子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健全信息化监督管理体系,完善权力运行管理监督机制,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2、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监察,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派驻机构运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对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活动过程中依法行政、规范服务、廉政勤政、政务公开及执行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测评、统计分析、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三条开展电子监察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信息共享、统一协调、上下联动、注重实效和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本市所有运用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从事涉及党务、政务
3、、司法以及公共管理事务活动的,均应纳入全市电子监察系统接受监督检查。属于涉密事项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免于上网公开的信息,经市保密局认定后,依照保密法规办理。第五条凡选择使用、开发新建、升级改造本部门电子业务应用管理系统,应规划实施本部门的电子监察工作和与其他业务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信息对接,并将电子监察数据信息传送至上级电子监察系统。第六条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本级电子监察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电子监察系统的发展规划与安全运行规则。(二)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工作效能和遵纪守法情况,受理投诉及反馈、督查督办,组织绩效测评,并提供测评报告;监督各项权力依法设立、变
4、更及实际运行绩效情况。(三)负责对电子监察系统的日常管理,监督各级各部门对电子监察网络系统及设备的建设、安全运行和更新维护等工作。(四)负责因法律法规出台或修改,适时修改电子监察管理规则,并对电子监察系统进行调整。(五)负责协调本机关各职能部门电子监察日常工作,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及人员对派驻部门开展电子监察工作,对电子监察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六)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本级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各级各部门及相关技术部门应支持配合电子监察工作,并负责维护本级及向上一级的网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八条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发现违规违纪及异常现象,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可向问题发生
5、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主管领导及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发出预警及黄牌、红牌警告或效能告诫;需进行调查的,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由分管电子监察工作的领导批转相关业务室或责任单位调查处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机关对直接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一)新建独立的电子办公业务管理系统或网络,未纳入电子监察接受监管的;(二)违反电子监察系统技术标准要求,擅自接入其他应用系统、网络、设备,或阻断网络、视频数据信号及其他干扰影响电子监察系统正常运行的;(三)应当公开的党务、政务、司法、办事等信息,不上网公开或者上网公开不
6、及时的;(四)不允许上网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五)不遵守电子监察系统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的;(六)脱离电子监察系统监督,以其他方式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公务行为的;(七)有意规避或拒绝接受电子监察系统监督行为的;(八)以虚假错误信息数据,影响工作时限、程序及绩效评估结果的;(九)违犯网络管理工作纪律,办事推诿扯皮,态度恶劣,工作时间脱岗、上网玩游戏等影响网络运行的;(十)其他违反电子监察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上述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各县(市、区)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级电子监察管理的实施细则。第十
7、一条本办法由中共新乡市纪委、新乡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乡市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电子监察系统的作用,促进各级机关及其人员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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