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桥中心学校教职工住房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高桥中心学校教职工住房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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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周转房出租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11年7月6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校内周转房的管理,依据市县相关文件规定,参照我县其它学校校内临时住房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原有住房管理办法(高桥中学教职工住房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现修订本办法。一、出租住房管理原则1、统筹管理原则。学校成立校内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主管后勤副校长、总务处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学校周转房管理小组,成员由教代会选举产生。2、优先租住原则:已在现房内居住的符合房屋出租对象的优先(续租、改租比原住房面积小、配套设施差的用房);住房紧张情况下在岗在职教师优先原则;同等条件下外地

2、户口教师优先;9新修(24套小套间)房屋,优先满足校内拼房居住的年轻教师、新引进教师、因工程建设急需搬迁的校内职工、校外租住教师。小单间原则严格按户出租(一套租住一户),因(教师、学生)管理和住房整体调整可做少数特别调整;学校急需调入的特殊人才(资教生、分配生),经学校临时住房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优先考虑;学校雇请人员在住房紧张的情况下暂不予以考虑(含公益性岗位)。此次房屋调整后再确需入住教师必需根据学校住房条件,在有空房的基础上且同意按此方案执行的教师可给予安排,如无空房则享受校外租房补贴。3、租金标准分类收取原则:按照两室两厅,两室一厅、一室一厅、单间、楼梯

3、间和一年以上未在此房居住(学校急需用房,临时向该住户租住协议未达成的)和私自转给他人居住的七个标准,按面积的大小、结合配套设施齐全程度来收取房租费;4、调离单位后必退住房原则:凡调离本单位,编制不在本单位的教职工,调离后一周内办理退房手续。5、房租统一收取原则:每年按一至八月和九至十二月分两次由学校财会室从教职工工资专户上统一扣缴房租费(水、电费、卫生费、宽带资源费同时收缴)。二,房屋出租的对象1、高桥乡中心学校在编在册的教职工、原已入住退休教职工。2、不单独向教职工的家属(父母、子女)出租住房,以前的遗留暂维持现状。3、资教生学校免费提供住房(家属除外)。

4、三。房屋出租收费标准学校按兴政办发(2009)73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职工的实际确定本收费标准。1、房租标准9序号 项目面积套数单价租金定价年租金合计1单元房164201.596 11522单元房26241.593 11163单元房340241.560 7204房间430201.339 4685宽带费使用者每户全年200元对专任教师进行适当补贴8菜园租金     按照面积每平方米0.5元每年  9楼梯间     每个楼梯间每年收费100元          (男生宿舍楼梯间不出租,学校暂时不用房教

5、职工可临时按上述标准租住,其它楼梯间只要学校需要可随时收回)2、本人一年以上未在房内居住的(学校急需住房,临时向该住户租住协议未达成的)或私自转给他人居住的房租费按3倍的标准收取。3、租金随工资上涨幅度,每三年做一次增加,具体增加的比例按工资增长幅度核定。四、优惠政策1、对在校居住的在职班主任教师实行月房租5%的优惠。2、对专兼职保育员,学校提供的工作用房费用减免,工作用房内的水电费,学校每年减免50元。3、在编在职本单位教职工租住底层的每月房租费优惠10%,顶层的每月房租费优惠5%。4、9原单元房1、2所住教师涉及当初入住装修费按照装修时统计的费用折旧至新

6、合同签订之日起,下欠费用计入学校债务。退房或改租另类住房时(没有前期债务的住房)学校一次性退还。新入住单元房1、2的住户,必须先交纳原房屋的装修费,然后入住并按照新合同执行。原装修垫资的租户学校按照垫资金额的多少确定租金8%(装修费7000以上)、7%(装修费6000以上)、6%(装修费5000以上)、5%(装修费4000以上)、4%(装修费3000以上)、3%(装修费2000以上)、2%(装修费1000以上)、1%(装修费1000以内)的优惠。5、鼓励退休教师利用住房公积金修建、购买住房,从该方案实施之日起的退休教师,如果不需要租住学校用房的,学校给予每人

7、一次性500元的奖励(含目前已在校租住的退休教师选择退房的)。对于该方案实施以后退休的教职工若确实居无定所的,在学校有房屋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提供租房。五、租户管理1、对占有而闲置不用的公有住房,学校应予以收回,另行使用,防止校产资源浪费。以各种名义租用学校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须按期将房屋归还学校。92、未经学校同意,教师不得自行将租用的公有住房转让、出租(或变相出租)、继承、变卖或中途让给同事居住,不得将学校房产转作经营性资产,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违者,由学校收回房屋,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3、入住后,学校不赞同住户进行内部装修,任何部

8、门及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搭建、改建、扩建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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