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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长兴县建设局关于印发长兴县建筑业企业诚信备案管理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长兴县建设局关于印发长兴县建筑业企业诚信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长建设〔2009〕151号各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健全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09〕1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省、市、县《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订《长兴县建筑业企业
2、诚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十月三十日17长兴县建筑业企业诚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健全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09]1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省、市、县《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
3、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长兴县建设局是在长建筑业施工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长兴县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建立长兴县建筑业企业“诚信备案库”,入库有效期为一年。在长兴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从“诚信备案库”中选择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诚信备案库”中无相应类别建筑业企业;(二)“诚信备案库”中响应招标或符
4、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达不到规定数量的。第五条申请加入“诚信备案库”的建筑业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7(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取得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二)注册在长兴的建筑业企业或已在长兴注册成立非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县外建筑业企业;(三)、近一年内未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四)、近一年内未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五)、近一年内未发生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等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受到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公示两次以上
5、(含两次)的;(六)、交纳诚信保证金。其中总承包企业县内交纳30万元、省内及上海市交纳60万元、其它地区交纳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交纳30万元。企业退出长兴市场,保证金可以申请退还。但从退还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进入长兴县建筑市场;(七)按照规定作出相应承诺。第六条县外企业进入“诚信备案库”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上;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上,对特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放宽至三级;(二)、成立驻长分支机构,有固定的办事机构场所(面积不少于12
6、0㎡,设施齐全),并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第七条库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其清出“17诚信备案库”,自清退之日起视情节1至2年内不再接受其加入“诚信备案库”的申请:(一)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二)进长施工的注册建造师不到位或未按有关规定变更中标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项目班子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或未常驻工地等违反《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行为的;(三)对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发出进度、质量、安全的整改意见整改不力,并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报告反映,经查实情况属实的;(四)在长兴施工期间,被县级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责令停工整改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二次(含二次)或不良行为公示且公示期在一年及以上的;(五)在长兴施工期间,发生一起四级以上(含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六)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引发同一事件二次(含二次)以上投诉上访,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七)合同履约情况较差,建设单位多次投诉反映,经查实确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八)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发生民工集体上访事件的;(九)因行贿、受贿、串标、转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十)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建筑业法律法规
8、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行为。第八条建筑业企业申请加入“诚信备案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7(一)《长兴县建筑业企业诚信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二)省外建筑业企业须持当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长施工介绍信;省内市外企业须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长施工介绍信;(三)建筑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五)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省企业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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