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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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2016〕107号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人民政府2016年8月15日—21—(此件公开发布)—21—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科技创新大会部署,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供给

2、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关键作用,着力构筑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完善创新型企业培育机制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力度。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省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纳入培育库的企业,根据其销售、成本、利润等因素,由省、市、县财政给予培育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年,支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集聚资源、集中力量,加快培育和打造一批占据主导地位、具备先发优势的创新型领军企业。2﹒支持企业增强自主研发能力。深入实施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百企示范、千企试点、万企行动”—21—计划,支持企业加快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布局建设省级企业重

3、点实验室,提高技术自给率。支持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可在省级相关专项中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支持骨干企业、民营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承担各类科技计划和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独立法人。支持企业大力推进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品牌创新的融合,创造更多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3﹒强化国有企业的创新导向。落实国有企业技术开发投入视同利润的鼓励政策,将其从管理费中单列,不受管理费总额限制。对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

4、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并购境外研发中心和营销网络、研究开发费用和引进高端人才费用,考核时视同实现利润。允许国有企业按规定以协议方式转让技术类无形资产。鼓励通过入股或并购方式购买中小企业创新成果并实现产业化。4﹒建立鼓励企业创新的普惠机制。加快建立覆盖企业初创、成长、发展等不同阶段的政策支持体系,提高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撑服务能力。落实国家新修订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探索鼓励和促进研究开发、科研成果转化的便利化措施,科技创新奖励支出和学科带头人、核心研发人员、科研协作辅助人员薪酬可在企业研发预算中予以单列。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省财政根据税务部门提供

5、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给予5%-10%的普惠性财政奖励。5﹒鼓励企业开放创新。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技术和管理人员参与国际创新合作交流活动,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因公出境—21—的批次、公示、时限等限制。拓展省产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允许用于支持企业以获取新技术、知识产权、研发机构、高端人才和团队为目标的境外投资并购活动。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支持雇佣外籍专家和研究人员。简化企业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研发及管理人员出入境等手续,优化非贸付汇的办理流程。鼓励外资企业在苏建立研发机构或研发中心,探索支持参与承担各类科技计划和平台建设。二、大力推进简政放权6﹒扩大科研院所、高等

6、院校自主权。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取消行政级别。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所属院系所及内设机构坚持从事科研工作的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批准可以科技人员身份参与创新活动,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探索建立科研院所理事会管理制度,推行绩效拨款试点,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支持制度。扩大高等教育办学自主权。推广省属和部属高等院校综合预算管理制度试点,由高等院校自主统筹经费使用和分配。合理扩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基建项目自主权,简化用地、环评、能评等手续,缩短审批周期,将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审批改为备案。完善和落实股权激励政策,建立科研财务助理等制度,精简各类检查评审。鼓

7、励科技人员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开展原创性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7﹒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21—有序下放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自主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自主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标准,自主聘用人员,聘用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改进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积极培育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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