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北京王文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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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北京王文杰律师【不得转载】北京王文杰律师电话:13911369076上诉人:香港万豪大亨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轩尼诗道法定代表人:李耀光该公司董事代理人王文杰律师电话:13911369076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钱占科,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龙南里上诉人香港万豪大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x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3、本案工程造价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并导致判决结果错误。1、一审认定被上诉人是适格的原告,与本案基本事实严重不符,也违反了法定程序。1)该认定与《履约保函》等证据所记载的基本事实严重不符。原二审中,上诉人向二审法庭出示《履约保函》等证据显示:被上诉人是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与上诉人签订合同,变更合同,履行合同,签订最终结算协议的都是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收取工程款也是使用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在施工过程中,双方的函件往来也都是在上诉人和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之间进行。从签订合

3、同到履行完毕,双方主体与权利义务对应的都十分有条理,跟被上诉人没有任何交叉与混乱,这些证据都证明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原二审法院采信了上诉人的证据和意见,以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判决的公正性为由发回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11发回重申后一审庭审中,中色公司法人代表曹大壮到庭声称:被上诉人使用的财务印章虽是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的印章,但对于本案合同的签订及本案工程的施工情况均不知情,不愿参与本案诉讼。一审法院据此认为:“曹大壮到庭作证,证明就本案涉及的工程项目全不知情,并表示拒绝参加诉讼、拒绝承担相关的债权、债务。曹大壮的陈述与原告方

4、(被上诉人)的陈述相符合,可以认定本案所涉及的施工合同系原告借用北京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应当由原告承担与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上诉人认为,该认定与《履约保函》记载的基本事实严重不符。2)一审判决将曹大壮的证言作为定案根据,违反了《民诉证据规则》的规定。《民诉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曹大壮是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的股东,与本案有明显的利害关系,其证言明显属于上述规定应该排除的范围。3)一审判决只是说“曹大壮的陈述与被上

5、诉人陈述相符”,但没有说明与被上诉人的哪一次陈述相符。上诉人注意到,本案从第一次开庭到现在,被上诉人关于他跟中色公司关系有好几种不一样的陈述,上诉人不知道一审判决指的是被上诉人的哪一次陈述。4)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明被上诉人与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关系的《履约保函》等最直接、最原始的证据不予理睬,也未说明不采信的理由,违法选择性使用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违反了证据认证规则。《民诉证据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

6、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上诉人对照判决书发现,一审判决只是直接陈述结果,既没有公开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的理由,也没有在判决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11上诉人想知道一审判决是依据怎样的逻辑推理判断出曹操证言的证明力大于《履约保函》等证据的证明力的。5)一审判决推定:原告借用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合同,就应当由原告承担与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因曹大壮不愿承担本案的权利与义务,所以不应列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为

7、本案当事人。试问一审法院作出如此推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原告凭什么借用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原告与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不同的关系会导致不同的诉讼主体。判决书中并没有说明。上诉人认为在判决书中说明该结论的法律依据是一审法院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依据,该推断就是无效的。6)公章不是玩具,盖章行为更不是儿戏。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的盖章行为影响了合同的重大利益,行为影响在合同内,一审判决却让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游离于诉讼之外,其诉讼地位不明不白。一审判决没有对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身份作出认定,严重违反法

8、定程序。退一万步讲,即使一审法院“原告借用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合同”的认定是正确的;即使曹大壮不同意参与诉讼,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但是,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可以不追加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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