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5532273
大小:69.86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3-25
《施工合同纠纷案-代理意见-北京王文杰律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施工合同纠纷案-代理意见【不得转载】文/王文杰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合议庭尊敬的法官:感谢法律给上诉人一次上诉的机会。上诉人之所以上诉,是因为上诉人在两个一审阶段受到了不公正待遇,这种不公正待遇导致了一个错误的判决结果,这样一个错误的判决结果一旦生效,就会将上诉人推向灾难的深渊。上诉人本指望在第一次发回重审后的一审阶段原审法院能改正原一审中的错误,但遗憾的是,重审结果与原一审结果完全相同,R错误更加明显。上诉人之所以上诉,是因为一审判决认定主体确实存在重大错误,且侵犯了上诉人的利益,我们绝不是无理缠诉;上诉人之所以上诉,是因为一审判决对《互
2、不追讨及索偿协议》的效力范围及本案基本事实认定存在严重错误,且侵犯了上诉人的利益,我们绝不是无理缠诉。这是一个劳民伤财的案件,浪费国家大量的司法资源在验证着两个最基木的原则: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一审判决无疑是对这两个基本原则的非法突破和破坏。为了阻止被上诉人(案外人)利用法律程序谋取非法利益的不良目的,让被上诉人早日冋到理性的轨道,也为了帮助我的当事人找回对法律的信仰,作为上诉人的代理律师特陈述以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客观公正的审查并采纳。上诉人坚信:公正可以迟到,但从不缺失。一、被上诉人既不是合同相对方,也不是实际施工人
3、,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主体适格,没有证据支持,也没有法律依据。1、香港万豪大亨有限公司与钱占科的认识经过经朋友介绍,香港万豪大亨有限公司老板与钱占科认识,钱占科自称是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并岀示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财务印章、银行账号等信用凭证。认识后先后干过四五个工程,均是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与香港万豪大亨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工程结算款均打入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在光人银行的账号(光大银行王府井支行083506120100304059879)o2、《履约保函》等证据都是在纠纷发生之前形成的客
4、观证据,把钱占科的身份记载的很淸楚。该保函不是随便填写,也不是可有可无的,是双方在《补充合约条文》屮特别约定的,《履约保函》是北京屮经海商贸有限公司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信用凭证和担保,并特别说明钱占科公司授权履约代表。3、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信函往来、收取工程款等都是在香港万豪大亨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之间进行,没有任何交混乱与交叉,权利义务跟相应主体对应的十分有条理,跟钱占科没有直接关系。4、北京屮经海商贸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的账号(光大银行王府井支行083506120100304059879)。木工程所有款项都是用转账
5、支票形式打入该帐号的。5、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出示的新证据的质证意见:在(重申)一审程序中,被上诉人乂出示四分新证据,欲证明钱占科主体适格,四分新证据分别是:【《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说明》】【曹大壮证言】【《香港万豪大亨有限公司诉钱占科名誉权纠纷案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06)朝民初字第7777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这四份证据均不能推翻【精装工程合约】、【补充合约条文】、【互不追讨及索偿协议】和【履行保函】记载的事实。理由如下:1)【《说明》】、【曹大壮证言】是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单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属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
6、陈述或主张,且内容相互矛盾。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或钱占科认为自己的主张成立,并以此来否定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合同主体身份或以此来肯定钱占科合同主体身份的话,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大壮说:“根本不认识钱占科,对钱占科使用本公司财务印章并不知情”。财务印章是企业的信用凭证,曹大壮有义务保管好自己公司的财务印章。作为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竞然说不知道谁在使用自己的公章!上诉人认为,这种说法很滑稽,很可笑,难以让人相信。退一步讲,即使曹大壮对钱占科使用本公司财务印章真不知情
7、,那么也应该承担对公章保管不善的责任。盖章行为在上诉人和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产生了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利益产生了重大影响。盖章行为取得了上诉人的重大信赖利.、几血O2)【精装工程合约】、【补充合约条文】、【互不追讨及索偿协议】和【履行保函】系恒木(中港)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如果【《说明》】、【曹大壮证言】被认可,就意味着单方变更了合同主体,结果是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享受了合同权利,逃避了合同义务。3)[《香港万豪大亨有限公司诉钱占科
8、名誉权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认可钱占科的主体身份以及【《(2006)朝民初字第7777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钱占科以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从香港万豪大亨有限公司实际分包北京京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