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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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回避主要内容: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回避的种类与程序核心考点:回避的程序一、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刑诉法第28、29、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3条)回避对象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含勘验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有关案件一审或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③至于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成员是否属于回避的范围,法律未作直接规定。注意:证人、律师不适用回避。回避理由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广义上)的或者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近亲属关系;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⑤★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⑥★凡在本诉讼阶段以前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办理。注意:如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除非代理的人是自己的近亲属),其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检察官

3、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这不是诉讼回避,而是职业限制,或称任职回避。★★★二、回避的种类与程序(刑诉法第28、30、31条)种类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新增加)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期间诉讼的任何阶段申请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决定主体①院长: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②检察长: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以及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③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以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④机关决定: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和侦查机关负责人。【阅读案例】庞某是凤凰

4、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某年5月,张明走私一案开庭审理,庞某担任法庭的书记员。开庭时,由于庞某是被告人张明的表姐,遂向法庭请求回避。审判长严某当庭批准庞某的请求。【问题】审判长严某的批准是否正确?【评析】审判长的批准不正确,是不合法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审查和决定。严某不是法院院长,没有决定书记员回避的权力。【阅读案例】某县法院法官甲担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某乙盗窃一案的审判长。在开庭的时候,他向被告人交代诉讼权利时,被告人问:“什么叫做回避?”他回答:“回避就是你如果认为我水平不高,没有资格担任审判长,就申

5、请换人,不要我担任审判长。”被告人回答:“我信得过你的水平,因为我的辩护人都是你推荐的,昨天他会见我的时候还对我说,你办事很爽快,前天他请你吃饭的时候,求你对我网开一面,你很干脆地就答应了。我不申请你回避。”问:(1)审判长对回避的含义的解释是否正确?(2)法院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3)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评析】(1)审判长的回答是错误的。审判长在交代回避权利时,可以使用通俗的语言,但通俗必须建立在准确的基础之上。虽然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法官应当如何告知申请回避权利没有规定,但是,从保障回避申请权人的

6、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官应该向被告人详细解释回避的含义、条件和程序。解释的语言可以通俗,但不能违背立法原意。本案审判长所解释的回避与立法对回避的规定大相径庭,没有起到告知权利的作用。(2)审判长为被告人推荐辩护人,接受辩护人的宴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在他没有自行回避,回避申请权人也没有申请他回避的情况下,他所在的法院的院长(如果他是法院院长则为审判委员会)应当责令他回避,并给予纪律处分。但是,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开庭以后责令法官回避(尤其是责令审判长回避)的程序未作明文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应当赋予合议庭其他成员决定中止程序的权

7、力,待回避问题解决以后再恢复法庭审理。(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据此,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于法庭组成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只能在休庭后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这显然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赋予公诉人申请

8、回避权,可能是解决开庭以后法官回避问题的最好办法。【单选题】王某因涉嫌报复陷害罪被立案侦查后,发现负责该案的侦查人员刘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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