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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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  篇一:论回避缺陷刑诉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缺陷  随着人民的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我国法制的不断加强,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回避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确保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公信力。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回避制度有具体规定,但是回避制度在我国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具体有一下几个方面:  一、回避制度主体的不完善。《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规定,使用回避的主体包括审判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但是法律中没有规定集体回避。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案件,例如被害人是法院法官或者是院长,如果在本法院审

2、理此案件,其他法官、书记员等人员都不属于符合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那么也就难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二、回避理由的不完善。我国法律中共规定了五种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理由,其中第一种理由是“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的亲戚关系仍可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所以法律应该扩大近亲属的范围。第四种回避理由是属于法律的兜底性条款,这种规定让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案件的处理会因具体的法官的不同而不同,公正性审判可很难实现。最后一种规定了.第五种规定了“法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但如果审判人

3、员在庭审之前会见当事人是否属于“违反规定”,这种不明确性规定也容易造成案件审判的不公正。我国法律中也没有规定无因回避,即当事人或者其他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员在对审判人员或陪审员有足够的“合理怀疑”,但却没有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时适用无因回避制度要求其回避。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无法提供法律规定的回避理由,那么此时有因回避制度就无法真正提供程序公正。  三、回避的举证责任的不完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这在司法实践中有时难以实现。此条规定符合一般举证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即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承担。但是这些

4、人通常由于对案件处理相关公安司法人员的情况不清楚而难以举证,从而回避申请不能得到批准,使得回避制度流于形式。其次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案件当事人只能在开庭前3日才能得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所以在开庭审理时才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使案件当时人和其他有权提起回避申请的人员缺少时间了解审判人员的情况,及其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大大降低了回避制度的作用。  四、回避制度的保障体制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回避的人员因自信可以秉公处理、绝不偏私或者是存在侥幸心态没有被发现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都是造成案件审理不公正的原由。所以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该及时公告办理案件的相关

5、人员,从而使案件的当事人有充足的时间去了解相关人员与本案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便申请回避。同时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也应该加强监管和查处力度,从而使指令回避得到有效的实施,实现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五、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的不完善。《刑事诉讼法》中指规定了二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一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应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是却未规定违反回避之哦度的具体法官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回避人员的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容易使一些人“铤而走险”,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所以法律应该针对违反回避制度(故意和过失)的法律后果分别作出相应的规定,约束相关人员的行为。  刑事诉

6、讼中的回避制度对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发展和建设,其中的不完善逐渐显现,对待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积极乐观的态度,不但的在司法实践中完善这一制度,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篇二:论刑事诉讼中的的回避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摘要]回避制度源于西方的“自然公正原”则,它的的价值在于追求工序的公正,是为了当事人不因与案件有厉害关系的相关人员的个人情愫,而得不到公正的对待。这项制度可谓攸关审判的公正性,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已有相关规定,但是其仍有不足之处,仍需进行改善。关于回避的主体,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仍有欠缺。  [关键词]回避制度,回避主体,法律中的

7、不足,改善立法  一、回避制度的概述  1.回避的概念  “回避”一词的英文是“abstentiondoctrine”,法文为“seretirer”,德文为“Abwendan”或“Zurückzienhen”。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案件厉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1]。也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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