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笔记: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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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笔记:回避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指同案件有关的法定的利害关系人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审判人、检察、侦查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不得参与办理案件或者参与该案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二、意义  1. 有利于防止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徇私舞弊的情形,保证客观公正的处理案件  2. 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的思想顾虑,进而防止不必要的上诉或申诉  3. 当事人依法对有关办案人员和某些诉讼参与人可以有条件的进行选择,有利于增强案件办理的透明度,体现刑事诉讼的公正  4. 使裁判者摆脱尴尬乃至自我折磨的道德困境  回避理由:

2、  1. 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单方接触  2. 不得对本案当事人有偏见或歧视  3. 不得事先了解案件,不得先入为主,不得预断  4. 不得承担与公正裁判相冲突的诉讼职能  5. 不得与案件当事人及案件有关任何人有利害关系  第二节 回避的对象和理由  一、对象  1. 审判人员  2. 检察人员  3. 侦查人员  4. 书记员  5. 翻译人员  6. 鉴定人...  (1)如何理解回避对象  书记员、翻译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被指派或聘请参加诉讼的人员  (2)审判人员包括各级法院的正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正

3、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理想中应审、判合一,即合议庭审理并判决,但现实中,是由合议庭报请院长或庭长资深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判决,导致合议庭指审不判,审判委员会只判不审,审判分离。  检查人员包括正副院长,正副庭长,检察委员会,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人民陪审员虽然不是法院组成人员,但却应当发挥重要作用,现实中却没有发挥作用,但它参加审理的时候,若符合相关理由,也应回避。  法院中的勘查人员,执行员若符合回避理由,也应回避。  (3)关于律师的回避问题  刑事诉讼法中未作规定,《律师法》中规定,律师不得违法会见法官,检察官,曾担任过法官

4、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2001.1.31最高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2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2年后,担任原供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的除外。  规定第5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担任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

5、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二、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扩展到    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审判人员与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也在回避之列。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1. 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2.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同学,老乡,领导,同事及一些其他关系...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规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审判检查人员。  若“三人员”违反

6、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可申请回避。  注意:4.5.有联系,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交证据材料。  a. 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b.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的  c.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或要求当事人或其委托人报销费用的  d. 接受本案但是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e.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其他物品或接受其在购买商品,购买房屋,及其

7、他方面给予好处的。  特别说明:  (1) 在法定回避范围内的6种人员均不得在同一诉讼阶段担任不同的角色。  (2) 参加过本案侦察的侦察人员若调到检察院工作,不得办理本案的检查人员,同样,参加过本案侦察起诉的侦察检查人员若调到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3)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加过本案审理的合议庭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4) 审判,检查,侦察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名同姓的,应尽量回避  五、鉴定结论  1. 概念: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

8、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2. 种类:  a. 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死亡的原因等  b. 司法精神病鉴定  c.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痕迹鉴定,微量元素鉴定,文书鉴定等  d. 化学毒物鉴定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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