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澳大利亚昆士兰仲裁法一new

1973年澳大利亚昆士兰仲裁法一new

ID:36222479

大小:36.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5-07

1973年澳大利亚昆士兰仲裁法一new_第1页
1973年澳大利亚昆士兰仲裁法一new_第2页
1973年澳大利亚昆士兰仲裁法一new_第3页
1973年澳大利亚昆士兰仲裁法一new_第4页
1973年澳大利亚昆士兰仲裁法一new_第5页
资源描述:

《1973年澳大利亚昆士兰仲裁法一new》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1973年澳大利亚昆士兰仲裁法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1973年澳大利亚昆士兰仲裁法。  1973年4月26日获准的加强与修改有关仲裁的法律的法案。  由于后陛下,经昆士兰立法议会大会建议和同意并附具意见,授权制定本法案如下:  第一部分序言  1.简称和生效  (1)本法可称为1973年《仲裁法》。  (2)根据第(3)款,本法应于获得御准之日起生效。  (3)第八部分应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2.法的排列顺序  本法分为以下部分:  第一部分序言(第1至第6条);  第二部分仲裁的一般规定(第7至第12条);  

2、第三部分仲裁员和公断人(第13至第17条);  第四部分程序做法、证人(第18至第19条);  第五部分裁决(第20至第28条);  第六部分判案要点陈述、发回、改正及撤销裁决(第29至第36条);  第七部分一般规定(第37至第40条);  第八部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和协议(第41至第44条)。  3.废除与保留(参阅:1950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33、44条(3)款)  (1)表一中提到的法律已按表中说明的程序废除,但本法实施前已开始的仲裁除外。  (2)本法不得影响在本法实施前进行的任何仲裁,但应适

3、用本法实施后按照本法实施前订立的仲裁协议进行的仲裁;凡提到根据本法废除的任何法律或其它文件,应理解为包括提到本法。  4.解释(参阅:1950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32条)  (1)在第一至第七部分(含)中,除非出现相反的意向--  “仲裁协议”指当事人签订的或通过当事人函电交换中订立的书面协议,根据书面协议或协议的条款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将他们之间现在或将来的一切争议提交仲裁(无论仲裁员是否在协议或条款中已被提名或指定);  “法院”指昆士兰最高法院,如果争议金额及争议标的属于地区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则指相应的地

4、区法院;  “地区法院”指1967-1972年《地区法院法》所述的地区法院;  “权力履行不完全”包括不能符合第24条要求的情况;  “法官”指昆士兰最高法院法官或可能是地区法院法官;  “渎职”包括--  (a)公断人或仲裁员或他们中的任何人的贿赂、欺诈或不当压力;  (b)公断人或仲裁员或他们中的任何人的明显不公平或偏向;  (c)仲裁员或公断人超越权力或不完全行使权力;  (d)仲裁员或公断人没有对标的作出终局和明确的裁决。  “当事人”包括当事人的个人代表或受托人;  “法院规则”指《最高法院规则》或可

5、能涉及的1968年《地区法院规则》。  (2)在本法中提到按照仲裁协议指定的仲裁员,除非协议中显示出相反的意向,应理解为包括协议提名或指定的仲裁员。  5.法的适用本法的任何条文都不得影响1959年《租用购买法》第五部分、《1960年至1968年保险法》第21条A款或1906年《农业控制法》第7条的实施。  6.约束国王的法律(参阅:1950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30条)  本法应适用于国王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仲裁。  第二部分仲裁的一般规定  7.撤销(参阅:1950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1条)  (1)除非仲

6、裁协议表示出相反的意向,或所有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除经法院或法院法官同意,对按仲裁协议指定的仲裁员或公断人授权不能撤销。  (2)如果争议的事项构成法院诉讼标的的交易或一系列交易的一部分,则法院或法院法官可以命令仲裁协议应对任何具体争议停止效力。  (3)如果法院在审理任何诉讼时或审理前认为因存在一项仲裁协议,对可能在其它诉讼中发生的一些问题进行仲裁,或一些人可能属于其它诉讼当事人,必须进行仲裁,并且在同一诉讼中处理所有的问题或所有当事人,或有时可能两方面的事情都做是比较方便有利的,则法院可以作出命令,要求该仲

7、裁协议应对该诉讼停止效力,审理某起或各起诉讼时,只当没有该仲裁协议一样。  8.当事人的死亡(参阅:1950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2条)  (1)仲裁协议不因任何当事方死亡而解除,这同样涉及死亡的一方或任何其他方,发生死亡事件时,无论死者个人代表赞成或反对,仲裁协议均应执行。  (2)给予仲裁员的授权,不因任何当事人死亡而撤销。  (3)任何规定人死后行为权利随即终止的法规或法令,其实施不受本条规定的影响。  9.破产(参阅:1950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3条)  根据联邦《1966年至1970年破产法》和任何

8、对该法的修订或变更,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破产,而合同中有条款规定,因破产出现争议,或出现的争议与破产有关,应将争议提交仲裁,除非破产受托人否认合同,在涉及此类争议时,无论受托人赞成或反对,该仲裁条款均应执行。  10.暂缓程序的权力(参阅:1950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4条第(1)款)  (1)如果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或通过该方、或以其名义提出请求的任何个人,就协议涉及的任何事项,针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