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澳大利亚昆士兰仲裁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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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3年澳大利亚昆士兰仲裁法四摘要:本文主要介绍1973年澳大利亚昆士兰仲裁法。  34.法院指定的权力(参阅:1950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25条)  (1)如果一位仲裁员(非独任仲裁员),或二位或更多位仲裁员(非全体仲裁员),或一位还未开始审理工作的公断人被法院撤换,依据仲裁协议中任何一方的申请,法院可以指定某人或某些人担任仲裁员或公断人,以取代被撤换者。  (2)如果仲裁员或公断人的授权被法院撤销,或者独任仲裁员、或全体仲裁员、或一位已经着手案件工作的公断人被法院撤换,根据仲裁协议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  (a)指定一人担任仲

2、裁员,以取代被撤换者;或者  (b)命令仲裁协议对提交的纠纷停止生效。  (3)由法院或其法官依据本条款指定为仲裁员或公断人的某人,在审理案件及作出裁决方面,享有与依据仲裁协议条款指定的仲裁员同样的权力。  35.执行裁决(参阅:1950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26条)  经法院或法官允许,一份有关仲裁协议的裁决可以按与判决或命令同样的方式得到强制执行,如果获得了这种允许,此判决可以用裁决的措词作出。  36.延期的权力(参阅:1950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27条)  如果将未来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条款规定,除非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已发出

3、,或仲裁员已被指定,或采取了开始仲裁程序的其它一些措施,协议适用的任何请求都应予阻止,而且协议适用的争议已发生,则法院或其法官认为在某种情况下,否则会引起不适当的困难,并且尽管规定的时间已过,可以根据案件公正性可能要求的条件,但不损害限制开始仲裁程序的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延长其认为合适的这种期限的时间。  第七部分一般条款  37.费用(参阅:1950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29条)  (1)根据本法作出的任何命令,可以根据作出命令的当局认为公平的费用标准或其它方面的条款作出。  (2)根据本法本来可以在地区法院进行、但却正在最高法院进行程序的任何

4、一个人所能追回的费用,不得多于他在地区法院进行程序中所能得到的费用。  (3)第(2)款所述的最高法院或一个地区法院包括一名法官。  38.分割如果本法的任何条款、或对任何一个人或事项适用本法任何条款被认为无效,不得影响本法任何其它条款或其适用,它可以在没有无效的条款或适用情况下生效,本法条款应相应地视为分割的。  39.官员行使权力根据本法制订法律规则的权力,包括就本法赋予法院或其法官的全部或任何管辖权,向法院的任何官员赋予这种管辖权并调整本法项下的程序而制定法院规则的权力。  40.对伪证的处罚《刑法典》第120、123、126、127、128

5、、129、130条各条规定应适用于一名或多名仲裁员和公断人的仲裁审理,如同审理是“司法程序”一样,而仲裁员和公断人是在那些条款的意思范围内的“仲裁庭”。  第八部分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和协议  41.解释在本部分中,除非表现出相反的意向--  “仲裁协议”与第一部分中所述的意思相同;  “仲裁”指仲裁协议项下的仲裁;  “裁决”指根据仲裁申请作出的仲裁裁决,并包括中间裁决;  “公约国”指澳大利亚以外的属于公约意思范围内的缔约国;  “法院”与第一部分所述的意思相同;  “执行裁决”包括以法律程序上的抗辩、抵销或反诉依赖裁决,而且“可执行的”与“执行

6、”具有相应的意思;  “外国裁决”,指在澳大利亚以外的国家或国家的一部分,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或该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常设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争议作出的裁决;  “公约”指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大会于1958年第24届大会上通过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的英文本见附表2。  42.外国仲裁协议(1)本部分适用的仲裁协议--  (a)受到本州或另一州或联邦领土法律以外的法律管辖;  (b)明确规定在公约国仲裁;或  (c)订立的当事人,其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定居或通常居住在公约国。  (2)如果本部分适用的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7、或者通过一方当事人或以其名义起诉的某个个人,对仲裁协议同意提交仲裁的事项在法院向仲裁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或者通过另一方当事人或以其名义提出请求某个个人开始诉讼程序,诉讼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暂缓诉讼程序。  (3)根据第(2)款请求暂缓法院诉讼程序的申请,可以在出庭之后和提交任何抗辩或在程序中采取其它任何措施之前的任何时候提出,根据该款请求任何其它法院暂缓程序的申请,可以在送达程序之后和在程序中采取其它任何措施之前提出。  (4)如果审理根据本条款提出暂缓程序申请的法院确信--  (a)仲裁协议是本部分适用的协议;  (b)仲裁协议不是无效的、不是

8、不能生效的,或不是不能履行的;及  (c)申请人在程序开始时就准备并愿意,现在仍然准备并愿意做一切对适当的仲裁有必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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