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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盘锦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盘锦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孙国相 二○一○年七月二日 盘锦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
2、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水资源(含地热水、矿泉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取水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取水许可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水资源费征收等工作。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除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取水单位或个人均应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交纳水资源费。 为保障地
3、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安全而进行的经常性疏干排水,应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五条 下列取水行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市管水库及其他市管供水工程取水的; (二)日平均取辽河、大辽河、大凌河、绕阳河干流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和在其他河流取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的; (三)日平均取第四系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 (四)日平均取上第三系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下的;
4、 (五)跨县(区)取水和城市建成区取水未超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 (六)在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内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下的。 国务院、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职责以外的其他取水行为,由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在征求城市建设部门意见后予以处理。 第六条 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取水单位或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取水许可申请书; (三)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意见; (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五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六)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七)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取用地下水的,申请人申请取水时,应附包含节水措施和配套设施内容的设计方案。 第八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九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包括建设项目
6、所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二)取水水源论证; (三)用水合理性论证; (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及补偿方案; (六)水资源保护措施; (七)其他法定事项。 第十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获批准的。 第十一条 取水许可申请获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设施。
7、建设项目中的下列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目的、取水量; (二)水源及取水地点; (三)取水方式、节水措施; (四)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 (五)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需要凿井的,施工单位在凿井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凿井方案和资质证明,经核准后,方可实施凿井工程。在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凿井的,凿井方案和资质证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8、 申请人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的,凿井施工单位不得承建该申请人的凿井工程。 第十三条 申请人新建水井必须使用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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