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管理办法

水资源管理办法

ID:22345192

大小:27.67 KB

页数:23页

时间:2018-10-28

水资源管理办法_第1页
水资源管理办法_第2页
水资源管理办法_第3页
水资源管理办法_第4页
水资源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水资源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4号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已经2012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状况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用水方针,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采取法律、行政、经济、工程、科技等措施,促进节约用水。  区域发展规划、新城和重点发展区域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和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

3、和发展节水产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编制节约用水政策、规划、标准并监督、组织实施,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  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未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节水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

4、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推进节水型村镇、节水型社区建设;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节约用水相关工作;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对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节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本市逐步建立居民

5、生活用水节水激励机制。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九条 本市实行行政区域和行业用水总量控制。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活用新水适度增长、环境用新水控制增长、工业用新水零增长、农业用新水负增长的原则,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和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科学配置水资源,逐级分解用水总量指标;对已经超过用水总量指标的区域或者行业,不再增加该区域或者行业的用水指标。  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本

6、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节约用水规划和计划应当符合本市用水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十条 本市实行产业用水效率准入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节水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状况,制定并公布本市工业、农业、服务业的投资项目指导目录和限制发展项目名录。  本市建立健全高耗水项目和单位重点监控机制,强化用水监控管理;严格限制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人造滑雪场、高尔夫

7、球场、高档洗浴场所等高耗水项目发展。对已有高耗水项目,不再增加用水指标。  本办法所称高档洗浴场所,是指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布的大众便民浴池以外的洗浴场所。  市节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用水效率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本市相关行业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用水定额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报市节水管理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同意;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用水定额,由市节水管理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订。行业用水定额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制订行业用水定额,

8、应当考虑本市水资源承载能力、供水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 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用水指标和月度用水指标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  新增用水单位或者用水单位需要调整用水指标的,应当到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或者调整用水指标。  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  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