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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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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民事起诉状 原告:梁X文,男,汉族,1962年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XX市XX镇XX路51号,1372512XXXX。 委托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愿光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 电话:83858533 手机:13724825670 被告:叶X平,男,汉族,1963年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XX镇XX大道312号3区6幢202房,身份证号码:4401251963050XXXXX,电话:82607XXX,单位名称:广东省XX二局,职工,单位地址:增城市XX镇XX大道312号,单位电话8260
2、XXXX。 被告:张X光,男,汉族,约35岁,住广东省增城市XX镇XX大道312号,单位名称:广东省XX二局,职工,单位地址:增城市XX镇XX大道312号,单位电话8260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叁拾伍万零伍佰贰拾捌元柒角捌分(¥350,528.78元); 2、请求判决被告从2006年7月6日起,以¥350,528.78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7月26日签订了《施工承发包合同》(见附件1),由被告将位于广州市
3、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联广路1号联众宿舍楼结构体及相关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原告签约后组织施工人员施工,已将合同约定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完毕(见附件2),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6月6日对工程结算,签署了《工程结算单》(见附件3),确认了原告工程实际造价为1,992,793元,当天确认此前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为1,559,095.52元,余款433,697.48元,被告应于2006年6月6日保修期满30日内(即2006年7月6日前)付清,此前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但被告一拖再拖,在原告催得最紧时,被告于2006年12月8日在《工程结算单》上写上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并表
4、态愿意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被告于2007年1月26日再与原告结算工程款83,168.70元,尚有350,528.78元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至今被告未支付。 上述有关工程款项,由于被告一拖再拖,没有付款的行动,原告一直急需取得有关款项支付其它债务,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才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尽快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梁X文 2007年8月22日附: 1、本《民事起诉状》副本1份;2、相关证据材料见附后证据目录
5、清单及附件。 二、原告梁XX提交的证据及说明 证据1:《施工承发包合同》,书证,证明原告梁X文与被告叶X平、张X光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及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共6页; 证据2:《联众宿舍楼照片》,书证,原告已完成施工承发包合同的有关工程的建设,共2页; 证据3:《工程结算单》书证,证明原告梁X文与被告叶X平、张X光于2005年6月6日结算工程实际总造价为1,992,793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合计为1,642,264.30元,尚有350,528.78元的工程款,至今被告尚未支付
6、给原告,共2页 证据4:《房屋产权登记情况表》,书证,证明被告叶X平是增城市XX镇XX大道312号3区6栋202房的产权人,为了保证日后生效判决的执行,原告申请法院对该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共1页。 提交人:卢愿光律师(梁X文的代理人) 提交时间:2007年7月6日 手机:13724825670三、原告梁X文对被告叶X平、张X光提交的证据补充质证意见 (2007)增法民一初字第1364号 请求法庭再次核查,被告提交的证据是否过了举证的期限,由于开庭时法庭没有明确,原告只同意暂时质证,如果已过了举证期限,原告不同意质证;鉴于被告的证据材
7、料较多,且在开庭时原告才收到,时间紧促,法庭上的有关质证意见不全面,为了便于法庭的审理,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补充质证意见。 证据1:《施工承发包合同》 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没有异议。特别说明:根据该合同第八条规定,被告方是根据原告方所报完情况、签证资料和单据经审查后根据工程进度预算价款、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的进度款按当月完成量的90%支付,并在次月25日支付原告方上月工程进度款。单项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可办理正式结算,并付工程款至95%,……(乙方收款以收款收据为依据)。从此可以看出,被告方欠付原告方的工程款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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