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困境及对策探析

公司高管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困境及对策探析

ID:36040825

大小:32.3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9-04-30

公司高管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困境及对策探析_第1页
公司高管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困境及对策探析_第2页
公司高管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困境及对策探析_第3页
公司高管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困境及对策探析_第4页
公司高管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困境及对策探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公司高管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困境及对策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公司高管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困境及对策探析发布时间2011-09-23 访问次数:1501视力保护色: 文字显示:大中小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水红东内容摘要:《劳动合同法》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基本立法原则,并以倾斜保护的立法方式赋予弱势劳动者一定的利益。劳动者是一个广泛的群体,在这个群体内部有不同的层次划分,每个层次的劳动者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与普通劳动者相比,公司高管人员具有身份上的双重属性,既具有劳动者的属性,又具有雇主的属性,公司高管人员可以说是“劳动者”中的强势群体。《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采取同一标准平等保护的

2、调整模式看似公平,但因未考虑到公司高管人员的特殊性,容易造成新的不公。因此,在适用《劳动合同法》时,应当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是完全适用的情形,基于劳动者的属性,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者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有关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的规定;另一种是弹性适用的情形,基于其雇主属性和强势地位,不能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全部条款,应当有选择的采取排除适用和降低保护的方式弹性适用。关键词:公司高管人员劳动者雇主强势群体全文共8326字。以下正文:一、公司高管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困境关于公司高管人

3、员的定义以及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与之相比,关于董事、监事的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很明显,高管人员不同于通过选举而产生与公司存在经营委托合同关系

4、和监督合同关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管人员是通过聘任产生,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聘用性质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由此可见,公司高管人员当然适用《劳动合同法》。然而,公司高管人员是否应当区别于普通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案例1:自2005年1月1日起,张某一直担任甲公司总经理一职,工作业绩相当突出。2011年3月1日,张某为寻求新的发展,决定

5、辞去总经理一职,并于当天向甲公司发出通知,告知其将于2011年4月5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甲公司认为,张某已在甲公司工作长达五年,对公司各方面情况都很熟悉,张某突然间辞职,公司在短时间内很难找到合适人选。为维护公司利益,甲公司提出要求张某暂缓三个月解除合同。但张某认为其单方解除合同,虽然仓促,但于法有据,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案例2:2010年10月5日,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总裁助理一职。在3个月试用期结束之日,甲公司以其“无法胜任其担任

6、的岗位职责”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索要被拖欠的工资以及加班工资30万余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公司缺乏事实依据为由依法撤销了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支持了张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并且补足其工资差额30万元。案例3:2009年1月1日,甲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聘任张某为总经理。任职期间,张某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但由于管理能力欠缺,公司发展停止不前。2011年5月1日,经董事会讨论,甲公司决定解聘张某。张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出异议,认为劳动者只有出

7、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张某认为自身并未出现上述情况,公司不能解除合同。上述案例中,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文来看,张某作为无论是单方解除合同,还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赔偿损失,都具备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但仔细琢磨,公司高管得到的这种普通劳动者应有的法律保护似乎与劳动法律法规倾斜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立法目的不相一致。那么,拥有高额收入的公司高管人员作为强势群体

8、,究竟是否应当全面享有劳动法律法规针对弱势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呢?二、公司高管人员的属性(一)公司高管人员的劳动者属性著名劳动法学者常凯先生把劳动者的主要特征概括为:(1)受雇于他人,在他人指令或指挥下从事各类生产活动;(2)获得工资或相当于工资的报酬;(3)具有独立身份的自然人。(1)受雇于他人和以获取工资报酬作为生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