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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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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n指定教材:n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n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2000年版n主讲人:吴智n主要参考书目和法规:n1、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n2001年第二版n2、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法律出版社,n第1—12卷n3、《对外贸易法》(1994年、2003年修订)n4、《合资经营企业法》、《合作经营企业法》、n《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n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n6、《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版)n7、《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n8、《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第一章国际经济法
2、概述n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n早在1948年,英国学者施瓦曾伯格在其“国际经济法的原则与标准”一文中就提出了“国际经济法”这一概念。1948年英国伦敦大学课程中最早使用“国际经济法”这一概念。n几十年来,“国际经济法”这一概念,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被越来越多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广泛使用。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n(一)狭义说:n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n代表人物:n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法国的卡欧,日本的金泽良雄等。n(二)广义说:n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n代表人物:n美国的杰塞普、斯坦纳、罗文费德等。n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
3、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如英国的施瓦曾伯格认为,国际公法包括国际机构法、国际航空法、国际劳动法、国际经济法四大分支。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别分支,其范围可分为两部分:n一部分是与国家之间的经济活动有关的国际公法规范;n二是与国际经济组织有关的国际公法规范。n他认为,在国际经济法的学习与研究中,应当把各国国内法,包括各国的涉外经济法和冲突法,都排除在对象范围之外。108国际经济法n其主要理由是:任何法学家个人,即使知识渊博,精力过人,也不可能全面熟悉世界各国分别制定的各种商法和冲突法,即使有所涉猎,也只能挂一漏万;
4、就法学教育而言,如不严格分科设置课程,也会给学生造成混乱;而对于担任国际公法课程的教授以及修习这门课程的学生来说,都不可能有充裕的时间来对世界各国的国内法进行广泛的研究。n上述见解的立足点,在于严格遵循传统法学的传统分科标准,把法律和法学严格区分为国际公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等不同的基本范畴,并把国际经济法的涵义及其研究对象,严格局限于国际公法这一基本门类的范围以内。n金泽良雄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资本主义社会国际矛盾发展到一定高度之后产物。随着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和不断扩大,资本主义各国在商品和财富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许多方面产生了尖锐的利害冲突和矛盾对立,各国政府除了凭
5、借实力,兵戎相见,通过战争来解决矛盾之外,还必须通过国际协商,制定国际性的法律规范,对彼此间的经济关系和利害冲突加以调整和制约,这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本质。它的具体形式,就是各种各样具有经济内容的、双边的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n其结论是:“国际经济法是根据构成国际社会第一层次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合意所订立的各种经济条约的总和,所以,应当理解为国际公法。”n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之间,也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之间,还存在于自然人、法
6、人等国内法主体本身之间。也即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n因此,国际经济法并非仅仅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或一个分支,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法律部门、法律门类或法律领域。n杰塞普在1956年的《现代国际法》一书中率先提出调整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应采跨国法这一概念,而不是传统的国际法的概念,以避免在国际经济交易中选择适用法律方面的困难。n他认为,适用于个人、公司、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其他团体的跨国法将提供“一个丰富的规则宝藏。人们在处理案件时可以从中吸取适用的法律,而不必担心是应该适用公法还是私法。”其理论根据是,“实际上属于国际层面的问题,即最终可导致不同国家的政府
7、或民族关系紧张或冲突的问题,事实上只是人类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人类社会的任何层面,如私人之间、企业之间、区域间或国家间均可能发生。”n哈佛大学的斯坦纳和瓦茨教授编写了《跨国法律问题》以及1986年瓦茨教授又另编《跨国商务问题》,集中讨论跨国商事交易所涉公法和私法、国际法和国内法等方面问题,成为美国关于国际经济法方面的代表作之一。n他们认为,跨国法应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组织法、冲突法、宪法、比较法、经济法以及所有涉外国内法。按照他们的观点,国际人权保护、外国投资保护、关于涉外商务及非商务的宪法及其他国内法律规范、国家间关于执行法院判决的司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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