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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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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nternationalLaw“国家的义务不仅产生于条约,而且也产生于如习惯国际法等的国际法其他形式渊源。在一个条约被确认为无效、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时,虽然该条约所规定的义务无须履行,然而在该条约以外,其他国际法规则施加了同样的义务时,这些义务仍须继续履行。”国际法A.集体安全保障,简称“集体安全”(collectivesecurity)。1.基本特征:集体安全所要保障的不是个别国家或若干国家的安全,而是普遍的和各国的安全,它没有特定的或假想的敌国。集体安全的理论基础是对战争的新认识和世界整体和平的新观念。集体安全的核心一是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实行法律管
2、束,具体地说,就是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约定,接受原则,确定规章,规定合理使用武力的条件,禁止非法诉诸战争或使用武力。在集体安全体制下,战争权不再是国家的一项一般权利。任何违反集体安全义务而使用武力的行为均属非法,均在禁止之列。对使用武力的国际法律管制是有集体强制力作为后盾的。国际组织是集体安全的存在形式。集体安全作为一种国际法制度是建立在国际条约基础上的。2.内容: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一般原则。关于集体安全义务的规则,包括使用武力的法律规则。关于制止威胁和平,破坏和平及侵略行为的规则和程序。关于集体安全组织的组织、职权及运作机制的规则。导论1.国际法最初被称为
3、万民法,后又被称为万国法或万国公法。(源自古罗马法律)1780年,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使用了国际法一词,后被广泛采用。1643~1648年结束的欧洲30年战争的威期特伐利亚和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一批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同一时期,荷兰人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并努力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这部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
4、近代国际私法之父”。中国近代较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是林则徐,他在广东禁烟时就请人摘译了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律条文和国际法著作的片断。2.国际法的特点:⑴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因此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却是国内法的主体。就调整对象而言,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而国内法则主要调整国内的个人、法人及政府等主体间的相互关系。⑵由于各国主权平等,因此,在国际上没有也应该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关来制定国际法。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制定。国内法则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⑶国际法强制力的依据
5、是国家之间的协议,而国内法的强制力依据是统治阶级以强制机关为后盾的意志。标注:国际法的强制性是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采取措施予以保障。⑷国际上没有超越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来强制实施国际法。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国内法则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法庭等加以维护,并保证其实施。3.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条约对一国是否有约束力取决于该国是否为该条约当事国)、国际习惯(具有普遍约束力)、一般法律原则;其他各项是确立法律原则时的辅助资料{司法判例[主要指国际法庭和仲裁机构的判例,也包括各国国内司法和仲裁机构的判例]、权威
6、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作为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国际组织决议的作用和地位高于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4.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的适用,根据条约所属部门的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种做法:⑴《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律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因此
7、,在民商法律关系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⑵依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在有关外交领域的法律关系中,条约与国内法同时适用。⑶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的规定,条约需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除有关民商事性质的国际条约、公约外,并非所有的条约、公约在我国一律直接适用,在外交关系、国际人权保护方面的条约、公约能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需要结合条约本身的具体情况才能做出结论。5.国际强行法,或国际法强行规则,“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始得更改之规律”。国际法基本原则都是国际法
8、强行规则,但并不是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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