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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无主物与遗失物的区别及无主物的推定第28卷2009年第6期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HenanInstituteofEducation(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V01.28No.6,2009文章编号:1006—2920(2009)06—0101—05论无主物与遗失物的区别及无主物的推定孟俊红摘要:无主物与遗失物的区别在物权法上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的立法与研究在二者的区别上采用主观标准,不利于操作,不能满足先占制度定纷止争的功能要求,也不能发挥先占制度物尽其用的功效.我们应当寻找易于操作的客观标准.关键词:无主物;遗失物;客观标准作
2、者简介:孟俊红,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上海200042),河南教育学院法律与经济系副教授(郑州450046).一,问题的提出一日某甲散步,在路边发现一块手表,捡起仔细观之,发现是块非常旧的手表,心想肯定是谁丢弃的,于是就随手把表往路边一扔.过了数13,与某乙聊天,见某乙非常郁闷,问其原因.某乙说自己丢失了一块手表,也不值几个钱,本想算了,但手表是谈恋爱时的定情物,妻子不依不饶.某甲想起自己前几天扔表的事情,遂告知某乙.某乙找到手表,但发现手表已经损坏,于是就要求某甲赔偿.某甲是否应该赔偿呢?对此问题的解决,有人认为,某甲作为遗失物拾得人,有妥善保管义务,手表的损坏是某甲造成的
3、,某甲应当赔偿.也有人认为,某甲的行为根本构不成拾得,因此不应当承担遗失物拾得人责任.笔者认为,这个问题首先涉及的应当是对旧手表的定性问题.将旧手表定性为遗失物,上述两种观点尚值得讨论.如果某甲的行为构成《物权法》上的拾得,那么某甲就要承担拾得人的妥善保管责任.退一步讲,即使某甲的行为构不成拾得,由于遗失物的所有权仍然是某乙的,某甲造成旧手表的毁坏,按照侵权行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倘若将旧手表定性为无主物,结果就不一样了:某甲可以基于先占行为获得所有权,不存在对某乙的义务;即使某甲扔弃行为造成旧手表的毁损,由于其是无主物,也不存在侵权行为问题.如果这样的话,上述两种观点就失去了讨论的依
4、据.那么这块旧手表究竟该如何定性呢?这涉及到无主物和遗失物的区分问题.对无主物和遗失物区别之意义,鲜有学者进行深入研究,我国《物权法》和《民法通则》对无主物和遗失物的区别也缺乏明确规定.因此,笔者下面就二者区别之意义作粗略的探讨,进而研究二者之区别,为无主物推定提出可操作的客观标准.二,无主物与遗失物区别的意义无主物与遗失物的区别关涉到物权法上的先占制度和遗失物的相关制度,涉及到物之占有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问题.虽然我国《物权法》对无主物和先占制度缺乏规定,但是我国的民法理论对先占制度和无主物一直是有研究的,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层面对无主物的先占也是承认的.自法律研究和经济发展的角度而言,
5、无主物和遗失物的区别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明确义务,正确认定民事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将所有人不明的物认定为无主物还是遗失物,直接关系到物之占有人的义务与责任问题.作为无主物,因其没有所有权人,任何人都可以基于先占理论获得原始所有权,至于毁坏无主物就更谈不上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作为遗失物,其他人要尊重遗失物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不得擅自毁坏遗失物,否则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如果遗失物占有人的行为构成
6、拾得,拾得人还?】01?要负妥善保管义务,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要承担民事责任.这也就是说,对于物究竟是无主物还是遗失物的认定,牵涉到其他人对该物的义务,从而影响到相应民事责任的认定.因此,在我们的《物权法》里有必要规定无主物,在学术研究中有必要建立无主物与遗失物的区别标准,以便明确义务,正确认定民事责任.(二)定纷止争,完善物权法律体系物有归属,定纷止争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必要前提,《物权法》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明确物的归属,定纷止争.区分无主物与遗失物有助于《物权法》定纷止争功效的发挥.首先,《物权法》不但要规定物权的继受取得,而且要规定物的原始取得,从而明确物的
7、归属.就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而言,相比较于继受取得,原始取得的作用可能更大.继受取得是从前物权人手中取得财产所有权,它不增加社会财富总量,仅变更财产所有权人,改变社会财富和利用效率物权原始取得在激励财富创造和利用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人对孽息取得(第一百一十六条),而没有规定其他原始取得方式.因而,《物权法》在物权原始取得规范方面显得非常苍白.先占是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存在的财产取得方式,在物权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