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主物之立法现状及其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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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无主物之立法现状及其制度构建第21卷第4期2009年8月沈阳大学学报JOURNALOFSHENYANGUNIVERSITYVoI.21,No.4Aug.2009文章编号:1008—9225(2009)04—0034—04我国无主物之立法现状及其制度构建魏昀(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7)摘要:借鉴其他国家无主物先占取得的规定,建议我国对无主物先占取得进行立法:一是以无主物所有权变动公示为标准区分先占权;二是先占取得的构成要件为标的物须为非法律禁止先占物,须为无主物,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关键词:无主物;先占取得;立法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先占制度起源

2、于罗马法,是一种原始财产的最重要的取得方式,虽然社会发展至今,先占制度已经不再是主要的财产取得方式,但仍大量存在于日常习惯中,继续作为一种确定无主物归属之重要手段.新中国法律中至今仍未有关于无主物先占的立法,甚至没有其他任何关于无主物归属的规定,最新审议通过之《物权法》也对无主物只字未提.这样非但不利于确认物的归属以物尽其用,利用有限资源构建和谐社会,也不利于立法的完善.因而有必要找出并解决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的立法障碍,探讨其制度价值及制度构建之必要性,并提出具体制度设计的方案.无主物先占取得的法理基础关于无主物,王泽鉴先生认为"动产之成立无主,其情形有二:①自始即为无主,如野

3、生之飞禽走兽,海产等;②原为有主,而被抛弃"…1.先占是指以所有人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制度2J.也有学者表述为:先占,谓因自己单方事实行为取得所有权的事实j.通过先占而取得无主物所有权作为最古老的财产取得方式之一,于罗马时期已经成为一项公认原则,查士丁尼在"民法总论"中就说:"自然理性要求无主物归属最先占有者"].近代以降,成文法典时代来临,无主物先占取得理论进一步完善,洛克在其"财产劳动理论"中表明如下观点:上帝将天堂以外的一切赐给了人类,每个人均对其人生拥有所有权;每个人的劳动属于自己,当人们将自己的劳动与处于共同状态下的某物混合时,他即取得该

4、物的所有权_5j.诺其克也于他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承袭了洛克的观点,认为无主物先占取得所有权是否合乎正义,关键在于该"先占"是否减低他人福利,即该"先占"是否使社会总体上得到帕累托优化.洛克和诺其克的思想是近代先占取得无主物的理论基础.无主物先占以时间上的优先,事实上的占有作为取得无主物的两个要件,给予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平等改善自身状况的机会.因而有学者认为:"无主物先占制度包蕴的平等法所需的一切质素,为每一个占有者提供了平等的机遇和保护,同时也为自由和效率提供了权利平台."_6J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有对无主物先占制度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958条规定

5、:自主占有无主动产的人,取得此物的所有权;《日本民法典》第239条:以其所有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者,以占有取得其所有权;《意大利民法典》与《瑞士民法典》均有类似规定;法国,俄罗斯虽未明确规定,但也以时效取得制度来解决无主物所有权问题,而时效取得的必要条件就是先占.二,我国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的立法障碍我国虽在历史上有关于无主物先占取得的立法,如明律规定"若山野柴草木石之类,他人已用工力砍伐积聚,而擅取者,准盗窃也",但新中国后的立法未有关于无主物归属的相关规定,更遑论收稿日期:2008—03—27作者简介:魏昀(1986一),女,福建连江人,福建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第4期魏昀:我国无

6、主物之立法现状及其制度构建35确立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究其原因,并非无主物不存在于生活之中,而是学者们反对建立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因为:①担心无主物先占制度会侵害所有权人的权利;②我国立法有尽力扩张国家利益的倾向,欲将公权力绝对化,意图通过阻断私主体获得无主物所有权的渠道,使公权力主体理所当然成为无主物的"当然所有人".笔者认为,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是所有权取得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应予以明确规定,反对建立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的原因不能成立.(1)无主物先占制度是针对无主物设立的,既为无主物,何来权利人?自然无侵害一说.当然,有人提出,无主物和遗失物在外观上难以分辨,确立无主先占取

7、得制度会有技术上的困难.关于这个问题笔者作如下设想:我们可以在确认无人占有物的性质时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依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来确认该动产性质,如垃圾堆中价值较小的物品或是无通常意义上使用价值的物(如废铁片)可确认为无主物,不可随便弃物的公共场合发现的无人管领的有实用价值的物品可确认为遗失物;第二层次,无法直接依第一层次确定性质的物品暂推定为遗失物,交失物招领部门,在经法定公告期后若无人受领,则推定其为无主物,由原拾得人当然先占.(2)既无权利,无必要也无可能将一切无主物纳入国家集体利益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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