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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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赖早兴  【内容提要】美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该标准现在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标准,但该标准源于何时,理解上存在一定的争议。该标准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不同的人观点并非完全一致。法官是否应当在给陪审团的指示中明确该标准的定义,不同的学者理解上有分歧,法院间的做法也有差异。在定义该标准时,有三种方式。对于“合理怀疑”的解读通常采用同义词“道德确信”加解释。对于是否应当量化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法律界也有不同的意见和方式。   【关键词】美国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解读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

2、,有罪裁定建立在事实裁判者认为被告人有罪的基础上。但事实裁定者既非案件事实的亲历者亦非目击者,而是一个完全的局外人,他们如何裁定行为人有罪?这就涉及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问题。正如在InreWinship案中Harlan法官说:“在审判过程中,存在关于曾经发生事件的事实的争议,事实发现者(factfinder)无法获得对于已经发生事实的不容置疑的确信。相反,所有的事实发现者能获得的只是可能发生了什么的信念。……因此,证据标准表示指示事实发现者的一种企图,让他们明白在我们的社会,在特定判决中,作出正确事实结论应当有多大程度的自信。”⑴陪审团

3、作为事实裁定者时,陪审员多数情况下是法律门外汉,他们对于什么情况下应当对被告人裁定有罪知之甚少,审判中法官必须给陪审团相关的指示,让陪审团明白刑事案件有罪裁定的证据标准。1987年一个关于陪审团制度作用的审判协商委员会的工作小组提出了一个示范的指示:“正如我已经多次说过的,控方有责任将被告人的罪行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控方承担将被告人有罪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责任。你们中可能有的人曾经在民事案件中担任过陪审员,在民事案件中你们被告知只需将事实的真实性证明到比其不真实更可靠的程度。在刑事案件中,控方的证明责任则比这个要更为有力。它

4、必须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1][FN55]那么“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是如何产生的?它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具有什么样的地位?美国各司法区和联邦法院在刑事案件的诉讼中是否会对“合理怀疑”进行定义?如果给“合理怀疑”下定义,他们是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定义?“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如何理解?是否可以量化“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作粗略的解答。一、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沿革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一)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沿革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虽然现在已经被广为接受,但对于该标准源于何时,学者间存在一定的争议。一些历史学家经过研究认为

5、,“排除合理怀疑”理论产生于17世纪的英格兰,在18世纪的普通法法庭中广为采用。[2]对于该标准被法院首次采用的具体年代,有人认为该标准首先适用于1770年对波士顿大屠杀的审判中。当时控方在最后陈述中使用了排除合理怀疑一词。[3]有人认为,该标准首先适用于1793年新泽西州一个法院对Statev.Wilson⑵案的审判。该案中,法官指示陪审团遵守“人道规则”(humanerule),如果对于被告人是否成立所指控的罪有“合理怀疑”就应当裁定其无罪。大多数人认为,“合理怀疑”标准第一次强制性地在法庭中适用是在1798年的爱尔兰反叛案中,该

6、案中辩护律师力图提高控方的证明责任而使用了排除合理怀疑一词。⑶英美国家曾经使用过多种概念表达刑事证据标准,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proofbeyondallreasonabledoubt)、“排除任何合理怀疑”(proofbeyondanyreasonabledoubt)。在19世纪初,排除一切合理怀疑(beyondallreasonabledoubt)是最流行的概念,排除合理怀疑(beyondreasonabledoubt或beyondareasonabledoubt)直到19世纪后期才作为一个普遍接受的概念而广泛适用。[4]  

7、 到19世纪中叶,犯罪必须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已经在美国的许多州扎下了根,如纽约、北卡罗莱纳、佐治亚、佛蒙特、马萨诸塞、弗吉尼亚、康涅狄格。[3]但直到1970年的InreWinship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认为宪法要求在所有刑事案件中适用这一标准。   (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证明标准是控诉方或原告方说服事实裁定者被告人有罪或控告事实成立的程度。美国司法制度中通常使用四个基本的标准(按严格程度列举):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oftheevidence)、清晰且有力标准(clearandconvi

8、ncingevidence)、清晰、不含糊且有力标准(clear,unequivocal,andconvincingevidence)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proofbeyondareasonabledoubt)。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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