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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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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火灾事故是值得法律人士关注的领域——北京王文杰律师自序/后记建筑火灾事故是值得法律人士关注的领域——写在《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一书即将出版的日子继2012年7月1日,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操作及疑难问题深度剖析》一书后,这是我写的第二本以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为内容的专业书籍,也是法律出版社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系列丛书中的第二本。我之所以写《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这样一本书,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理由:第一方面,通过代理几十起诉讼实务案件,我认为处理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2、案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消防法》等现行法律存在立法缺陷,导致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无法可依。我国《消防法》只规定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没有规定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法律也没有对火灾事故侵权类案件的归责原则作出规定,这样的情形,阻断了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等消防专业领域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的联系,导致火灾事故的民事责任主体难以确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我国《消防法》仅仅是一部消防行政管理法,并且过多的强调了消防管理机构的权力,而较少
3、规定消防机构的义务。至于,司法对消防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审查,就更是弱之又弱了。比如,我国《消防法》将封闭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规定为公安消防机构的权力,将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公安消防机构的义务。但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如果消防机构不及时制作或者根本就不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果当事人不服消防机构做出的火灾事故认定结果或者认为消防行政主管机构不作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我国《消防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可能使得消防行政管理领域成
4、为司法审查的真空地带,最终可能导致消防行政机构执法的随意性。第二、执法现状。我国《消防法》将火灾事故原因认定规定为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但是并没有给出火灾事故原因的定义,也没有确定认定的范围。实务中,公安消防机构只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才作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而何谓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要由公安部门确定。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是火灾事故调查中的两个很重要的概念,两者共同构成火灾事故原因。实践证明,火灾事故认定结果对处理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有着举足轻重的证据作用,起
5、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共同构成火灾事故侵权的主要责任主体范围。火灾事故认定是专业性很强的一项业务,既涉及复杂的技术、经济问题,又涉及法律问题。如果专业的消防机构都不能查清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话,其他不具备消防专业知识的部门或者人员就更不可能查清,如此一来,因火灾事故受损失的当事人就很难通过民事诉讼得到应有的赔偿。试想,如果火灾事故原因认定能够像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一样由消防机构及时作出认定,对火灾事故民事赔偿问题的解决会容易得多。第三、政府大包大揽处理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件的方式不利司法解决纠纷
6、,程序违法,且有强买强卖的味道。一起火灾事故,尤其是责任事故,往往涉及刑事、行政、民事三大法律责任。我认真考察近了这几年发生的多起重大火灾事故案件的处理情况,基本都是在地方政府主导下,对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都会很快做出处理,其用意是想早日给社会公众一个交代。毫无疑问,这种做法彰显了地方政府查处火灾事故责任者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但是民事赔偿部分却往往久拖不决,其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大包大揽,甚至有意阻止民事赔偿进入司法程序,因为民事诉讼所涉及的主体范围和相关利益方比行
7、政和刑事诉讼要广泛得多,该程序一旦启动,有可能让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浮出水面,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过失行为和不作为行为。这是地方政府无法控制且不愿意看到的。政府的大包大揽通常也不能圆满地解决赔偿问题,因为地方政府本身就是当事者,与火灾事故有着各种各样的利害关系,灾民对地方政府的不信任以及地方政府一刀切的赔偿标准或者故意压低赔偿标准的做法,不但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反而可能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另外,地方政府赔偿费用的来源也是备受质疑的。实践中,经历了很多重大火灾事故后,至今还没有形成一套完
8、全靠司法审判解决火灾事故案件的机制,使得一些有价值的、对处理类似事件有借鉴意义的案件没有呈现出应有的样本意义,我们已经错过了很多次这样的机会。第四、审判困境。由于存在以上几个问题,相应的民事赔偿审判工作进行的也就不那么顺畅。首先是立案难。起火原因和灾害原因认定难,导致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件确定责任主体困难,受害方起诉谁的问题解决不了,就无法立案。其次是民事诉讼举证难。从火灾事故案件本身的特点来看,火灾都是毁灭性的,有价值的证据在火灾中基本上都毁灭掉了,有很多东西连残留物都没有留下,因此,面临着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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