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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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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工作措施范文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提出如下具体工作措施。 一、大幅精简文件 1.严控计划外发文。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党内法规和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发文计划制度,除当年党中央、国务院新制发文件有明确要求外,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予发文。自治区发至县团级的文件比2018年至少减少30%。 2.严格配套发文。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未明确要求地方制定实施意见、办法或细则的,相关部门提出具体措施,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后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落实,自治区党
2、委、政府不再发文。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配套的,除有具体时限要求外,牵头部门原则上在6个月内完成相关工作的调研和文件稿起草、征求意见、送审等,文件送审稿与党中央、国务院文件重复率超过50%的作退文处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改革类文件无实质性配套措施的,不予发文。自治区党委、政府发至县团级的文件,盟市、旗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举措,除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再发文。 3.严禁重复发文。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虽以前年度发文、但现阶段相关问题不再突出、发文必要性不强的,已召开会议部署并明确工作任务的,一般不再发文。主题相似文件可以归并整合的,只发1个文件。坚决杜绝以
3、文件落实文件、不抓落实只靠发文等形式主义问题。 4.严控分工类发文。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发文件需要明确责任单位的,原则上在文件中一并明确,不再单独印发分工方案。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会议及领导讲话提出的工作任务,一般不印发分工方案。 5.杜绝升格发文。文件规定的事项较为具体,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事项;文件规定的事项虽为全局性工作,但主要由1个或少数几个部门负责抓落实的,不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发文。 6.规范涉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发文。自治区议事协调机构设立或者组成人员调整涉及省级领导同志的,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发文;其他成员调整的,由其办公室发文。议事协调机构工
4、作规则及其办公室工作细则、年度工作要点和其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治区党委、政府不发文。未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盟市、旗县(市、区)党委、政府下发指令性公文。 7.规范领导同志讲话印发。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同志在全区性重要会议上的讲话在《内党办通报》上刊发,考察调研时的讲话可经领导同志审定后提供相关地区部门传达学习。其他常委同志的讲话,可在《内蒙古工作》等刊物上刊发。 8.发扬“短实新”文风。除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发的决定、规划等文件外,其他部署全局性工作的文件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的文件不超过3000字,部署具体任务的文件不超过1500字。
5、各地区各部门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送的综合报告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年度专项报告不超过3000字,日常报告不超过1200字。 9.提高发文时效。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定密原则,可公开发布的文件一律公开发布。提高电子公文传输平台利用率,分步停发纸质文件。 二、精简会议改进会风 10.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年度会议计划,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确保开到旗县级的会议比2018年减少30%。各部门单位原则上每年只召开1次全区性会议。未列入计划确需召开的,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由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在年度会议计划总量内严格审批。
6、 11.控制会议规模。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一般只开到盟市级,直接开到旗县级的视频会议,盟市、旗县两级不再层层开会。除自治区党委全会、自治区“两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一类会议或以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外,其他全区性工作会议参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0人。严格按照会议内容组织相关人员参会,未经批准不得要求盟市和区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会,不安排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同时参会。全区性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 12.坚持开短会、讲短话。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讲话不超过90分钟,主持人讲话不超过10分钟;有汇报交流内容的,汇报不超过6人,每人发言不超过
7、8分钟。不安排汇报交流的视频会议,一般不超过90分钟,如需套开,一般不超过120分钟。 13.统筹安排会议。需要盟市负责同志到自治区参加的会议,尽量接续召开。会议内容相近、参会人员大体相同的全区性会议,合并召开或套开。提高会议实效,不刻意搞传达不过夜,坚决防止同一事项议而不决、反复开会。 三、减少督查检查考核 14.严格总量控制。实行计划管理,自治区各部门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综合性的督查检查考核活动,未列入计划的一律不得开展。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的事项,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原则上按“增一减一”进行调控,确保年度计划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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