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之司法救济可行性

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之司法救济可行性

ID:35939276

大小:32.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4-26

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之司法救济可行性_第1页
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之司法救济可行性_第2页
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之司法救济可行性_第3页
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之司法救济可行性_第4页
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之司法救济可行性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之司法救济可行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之司法救济可行性  摘要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在一个国家公务员制度中举足轻重,因此对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通过一则案例引出保护我国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接着介绍了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的现状,指出其中存在的瑕疵与缺陷,究其本源与基础理论,借用比较法研究手段,参考法国公务员模式及其权利救济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最终证明了在我国实行公务员权利救济之司法救济是可行的�P键词公务员司法救济可行性作者简介:耿聪,西南政法大学本科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

2、7/j.cnki.1009-0592.2017.05.070一、引言2016年6月15日,安徽黄山歙县王村镇副镇长洪升因工作期间驾私家车载客被人举报。歙县对洪升上班时间驾驶私家车进行违规营运给与6个月行政警告处分,并对其主动上交的违规收入进行了收缴。针对洪升在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问题,歙县交通运管部门也对其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9。洪升因此事成了网络红人,作为领导干部,在上班时间开网约车,本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规定给予党纪处分,但是

3、洪升工资不高,又因病举债,为生活所迫才萌生了开滴滴赚点钱还债的想法。并且他主要利用休息日和下班时间拉客,用的是私家车,也并没有影响正常履职。于是引发了一场关于该处罚的是否妥当的争论9法理不外乎人情,人们对公职人员赚外快一向都是磨刀霍霍,这次却选择了体谅洪升,无外乎是用心去判断。洪升事件实属特殊且私以为处理结果过于严厉,可是当笔者为其寻找救济路径时,发现他只能提起申诉或者控告,别无他法,显然不妥。学界已有诸多论述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文献资料,大致分为两大主流。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应该对公务员内部行政救济制度进行完善;还有一些学者认为

4、,国家在解决公职人员救济问题的过程中,需要在构建内部救济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外部行政救济制度进行完善,实行双轨救济。两种观点各有千秋,完善行政内部权力救济制度仅能从内部一种途径对公务员合法权益进行救济,无法保障救济涵射的广度。建议实行双轨制大多借鉴的是英美法系国家成功经验,移植到我国,难以确定是否会发生“橘生淮北则为枳”的情形。因此,笔者总结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借鉴同为大陆法系的法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力在探求给公务员披上保护合法权益的“外套”的可行性二、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其弊端从我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公务

5、员主要指的是依法履行公职、享有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承担。根据产生方式不同,我国公务员可以分为选任制、委任制、考任制和聘任制四类。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对公务员的申诉控告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聘任制公务员享有申请仲裁和司法救济的权利。显然,除聘任制公务员以外我国公务员的权利救济路径只有行政内部救济,被明确地排除出了司法救济范围之外,其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法律规范繁杂无序。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对公务员救济体系亦缺乏一个全面、具体的规定,且各相关制度位阶不同,无疑增加了适用难度第二,救济主体具有

6、隶属性。由于救济机关为作出决定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皆不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救济手段易仅为表面文章。再者由救济机关评判自己所做决定的合法与合理性,违背了“自己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的自然正义原则。这样的救济,难以保证彻底与公正第三,程序不透明。因为局限于行政救济,缺乏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无法接受外部监督,极易滋生徇私腐败,更加难以实现对公务员合法权利的有效保障9第四,裁决结果缺乏执行力。《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但是没有其处理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并

7、且法律也没有赋予审查结果以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即使公务员得到了一个有利的结论,也未必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三、影响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的理论基础(一)特别权利关系理论特别权利关系是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的主体理论依据,这一理论起源于德国君主立宪制时期,后来在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等地盛行。所谓特别权力关系是以国家、政府或公共团体等行政主体的一种关系形式。在特别的法律原因下,有关部门主要以公法上的特别目的为限,对相对人的概括的命令、强制的权力进行发挥,在这一关系模式下,相对人有着服从的义务9。从理论层面来看,对国家、政府在某些领域

8、中发挥行政权的优越地位进行保护,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核心要素,在当事人在特别权力关系中的地位表现出严重不平等的特点的情况下,特别权利主体可以依托内部规则的方式对相对方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也可以对其苛以繁重的义务。从这种限制机制的影响来看,相对人有忍受的义务,且不能寻求司法上的救济。由于此种理论对人权保障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