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装备制造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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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电装备制造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装备制造业的优惠政策主要有固定资产可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部分企业可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部分企业可享受所得税前抵扣优惠、国产设备投资可享受抵免优惠,享受亏损结转、税项扣除、技术开发费扣除优惠以及西部大开发税收在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等内容。固定资产可享受加速折旧优惠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规定,企业进行中间试验,其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电子生产、船舶工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

2、、飞机制造、汽车制造、化工生产、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10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也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电子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也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

3、不短于3年;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按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下简称“财税[2000]2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3.国家

4、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部分企业可享受的所得税优惠101.财税[2000]25号规定,对中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

5、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设在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减免税期满后,在以后10年中,可按其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财税[2000]25号规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已退增值税款抵扣。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生产企业,按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取得的税款,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准予在缴纳所得税时抵扣。国产设备投资可享受抵免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

6、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10此外,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

7、不得结转抵扣;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流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和委托科研试制费等,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其各项费用增长幅度超过10%以上的,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技术创新企业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对有关企业

8、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1.关于技术开发费。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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