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救济程序之特征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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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小论文姓名:陈国山年级:2011级班级:法律硕士三班学号:201103510110159刑事救济程序之特征与思考摘要:违法行为从危害程度上区分,可以归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其中一般违法行为又可以分为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前者又包括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和违反行政机关其他决定、命令的行为,后者主要是指违反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法规。严重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之所以强调这种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是因为这类行为侵害的客体往往是国家明令予以特殊保

2、护的,侵害的程度往往是严重的,在结果上面表现为后果相当严重。作为刑法保护的客体往往事关一国的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以及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和健康发展。正是因为如此,我国对于违法刑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当严厉的处刑方式,被告人一旦被确认有罪便面对着财产刑和自由刑,甚至是生命刑。也因为被告人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被剥夺的权利往往是人之为人的权利,所以我国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制以期减少错误追究和违法追究的情形。刑事救济程序能够从一定程度上面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已经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采用并在实践中广泛应用。根据刑

3、事救济程序的主旨和原则,我国在刑事诉讼上程序上确立了两审终审制和刑事再审制度。关键词:刑事诉讼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救济程序9第一章刑事普通救济程序适用情况简介刑事救济程序是获世界各国刑事司法领域高度认同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它对于限制司法公权力,维护人权,弘扬法治,培养依法治国理念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它对于培养公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具有积极作用。正是因为如此,当代世界各国都从不同程度上用不同形式设置了刑事救济程序,并在实践中严格按照程序至尚原则,公正行使刑事审判权,追究违法犯罪活动。一、西方国家普通救济程序划分1、根据审理对象不同,可以将普通救

4、济程序分为事实审与法律审。法律审是指上诉审法院只在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基础上进行法律判断,审查原审裁判在法律适用上是否正确,并不重新认定案件的事实,也不审查原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是否妥当。从法院审理的权限角度来看,就是法律审法院的审理权限仅在于法律问题的审理和判断,而事实问题的审理和判断的权限在第一审法院和第二审法院。章亚梅.《法律审的功能及理论基础》.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报.2007年11月通说认为事实审指对于案件的事实部分,控辩双方有异议,需要双方通过呈示证据予以证明己方观点,而法庭主持双方将事实问题理清以待法律审的审理阶段。2、根据事实问题

5、的审理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复审、续审和事后审。根据张全能副教授的观点,复审就是指对上诉的事实部分完全重复审理,可以提出新证据及重复调查。续审指以第一审为前提,继续调查,但是仅仅限于提出新证据。事后审是指仅仅就证据及认定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裁判,不再调查。这三种基本模式已经为世界各国的立法所采用,其中复审制的基本特征是第二审法院既不受第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的限制,也不受当事人上诉请求的限制,在第二审程序中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事后审制的特征是二审法院原则上只采用第一审的诉讼资料,只针对第一审裁判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当事人在二审中不得提出

6、新事实或新证据。续审制复审制和事后审制的折衷,其基本特征是,对上诉案件,第二审法院以第一审法院言辞辩论终结时的状态为基础继续进行审理,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资料,但对于已经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不提出异议的,第二审法院不予审查。谭秋佳.《民事上诉续审制探析》.法制日报.2003年6月26日二、世界主要国家形式上诉制度简析91、法国。法国采用复合制形式上诉模式,即对于预审和违警罪、轻罪案件原则上实行三审终审制度,对重罪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2、德国。对区法院管辖的案件(事实与法律)实行三审终审制,对地区法院和州高等法院管辖的案件(法律)实行两审终审

7、制3、日本。对地方法院、简易法院和家事法院的一审判决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第二审上诉,即“控诉”;对高等法院的一、二审判决可向最高法院提出第三审上诉,即“上告”。特殊情况下允许越级上诉。4、英国。对于刑事法院的一审裁判可以依次向上诉法院和上议院上诉;对治安法院的裁判,可以依次向刑事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议院上诉。5、美国。不服联邦地区法院的裁判,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不服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从上述概述中可以看出两大法系刑事上诉制度上是存在着某些共同点的。第一、上诉程序安排和初审程序密切相关;第二、上诉对象并不限于终局实体裁判

8、;第三、上诉程序在提供程序救济的同时,应当协调和统一法令的解释和适用。同时也不难看出,英美法系当中控方的上诉权被明显充实,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趋向限制上诉的范围。一、中国普通救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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