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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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辅导一、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一般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一)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

2、混业经营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申报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和提供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无论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三)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四)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3、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已作出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二、我省的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具体规定(一)试点实施前1、认定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和《浙江省国家

4、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的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为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未超标试点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要求:此类纳税人包括:兼有应税服

5、务经营的现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应税服务经营已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但未进行增值税税种登记的纳税人和新登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A.认定条件(a)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b)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B.纳税人申请未超标试点纳税人需要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窗口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a)《申请认定表》二份;(b)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6、);(c)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C.制作并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5),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的审批工作流程对纸质资料进行审批,不在Ctais系统内进行流转审批,同时制作并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5),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只需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不进行实地查验,即可审批为一般纳税人。(二)试点实施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交

7、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料认定手续。三、非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相关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前后,均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与现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要差异(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同1.从事货物

8、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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