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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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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政策辅导一、政策背景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同时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降低,从原来的工业企业100万元,其他企业180万元降至工业企业50万元,其他企业8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降低后,很多企业销售额开始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那么如何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给出了法律依据。二、修订的主要意义一
2、是贯彻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需要。自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由于条例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贯彻实施新条例的过程中,原认定办法已经不能与之配套,影响新条例的完整贯彻落实,出台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在贯彻落实新条例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27二是完善增值税税制的需要。新办法作为增值税税制的重要内容,其法律级次显得尤为重要。原办法以国税
3、发的形式发布,法律位阶为规范性文件,新办法则以国家税务总局令颁布,法律位阶属于部门规章,法律级次高于规范性文件,增强了税法刚性。新办法的实施,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增值税中性作用,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税负,完善增值税征扣机制。三是服务纳税人的需要。原办法及陆续下发的一系列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补充规定,强调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要从严管理,主要是对当时极少数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违法犯罪的问题较为突出而制定的,因时效性较强与目前的情况不相适应。而新办法将原规定进行合并补充,形成一个明确认定标准、范围、时
4、间、程序及权限的完整办法,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执行的规范高效,更加注重税务机关服务纳税人的主动性,通过简化流程、减少报送资料等方式方便纳税人申请资格认定,真正体现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服务理念。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降低了一般纳税人门槛。新办法将一般纳税人认定分为两种情形:27一种是超标认定,是指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资格认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条例修订时进行了降低,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5、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100万元降低为50万元以下的;其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180万元降低为80万元以下的。第二种是指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国税函〔2010〕139号进一步明确: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二是规范了申请认定的程序。按原规定,申请认定的纳税人,要经过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审批程序,对
6、商业企业还需要约谈程序,新办法将约谈程序去掉,同时修改了实地查验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不再统一要求实地查验,是否查验及查验的范围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更符合基层实际。三是简化了申请认定的资料。按照不重复报送的原则,简化了申请认定时需报送的资料,对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的证件、资料不再报送,对与一般纳税人认定无关的其他管理事项应报送的证件、资料不再报送,减轻纳税人负担。四是明确了办理时间。新办法明确了各事项的办理时间,如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申请认定,认
7、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工作日,换算天数,就是28天,与行政许可相同,与原办法相比压缩了2天)27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等等,将所有办理时间告知纳税人,充分尊重了纳税人的知情权。例如:某企业4月份税款在5月份申报后,发现不超过12月内累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企业在5月15日。1、企业申请期限要求:按40个工作日计算,应在7月2日前申请即可;2、税务机关审核审批期限要求:按20个工作日计算,7月30日前完成认定手续
8、。四、新办法的执行时间新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五、政策主要变化之处1、将免税销售额计入“年应税销售额”范围。《新办法》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将免税销售额含入“应税销售额”,取消了《原办法》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有利于加强对免税企业的增值税管理,也有利于在某项免税政策取消后保持税收征管及纳税人财务核算的连续性。国税函〔2010〕139号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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