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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此办法以部门规章——总局令的形式发布,原办法"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明电【1993】60号、国税发【1994】59号、国税函【1998】156号、国税函【2002】326号均为部门规范性文件——明传电报、函件以及通知)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旧办法为规范增值税管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而印发。新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
2、以后的资格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新办法》将一般纳税人认定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指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资格认定。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确定为工业50万、商业80万。在《新办法》第三条中规定,"此类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办法》采用"应当"一词,在降低准入门槛的同时,对纳税
4、人的义务也予以了明确。 第二种情形是指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资格认定。从扩大一般纳税人队伍的考虑出发,在此次修订中,对此类申请认定的纳税人,仅保留了经营场所及会计核算两项条件,未设置应税销售额等其他的标准。从上述两种情形可以看出,新办法既明确了纳税人的义务,也赋予了纳税人的权利:对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明确了其"应当"申请的义务;对未超过标准但希望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赋予了其依申请的权利。 另外,新流程对年应税销售额予以了新的明确,年应税
5、销售额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这与《原办法》规定的以公历年度计算销售额有所区别。连续12个月的计算以2010年3月1日为起点。 将免税销售额含入"应税销售额",取消了《原办法》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有利于加强对免税企业的增值税管理,也有利于在某项免税政策取消后保持税收征管及纳税人财务核算的连续性。) 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
6、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其他个人:指自然人。非企业性单位: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参见【2010】139号)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明确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权限在县级税务机关。也就是说,受理机关和主管机关可以是所、税源管理科,但认定机关必须是分
7、局税政科加盖分局印章,流程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认定机关意见"栏次为税政签字加盖分局印,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科所、税员管理科签字) 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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