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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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中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汉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东以城固县的老庄镇、文川镇、柳林镇为界;南以南郑县的黄官镇、红庙镇为界;西以勉县老道寺镇以及南郑县的阳春镇、协税镇、濂水镇为界;北以汉台区的河东店镇、武乡镇、汉王镇为界。城市规划区总面积为1289平方公

2、里。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为10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包括三条高速合围地界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和其外的三个城市组团(即柳林组团、褒城组团、周家坪组团)。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授权承担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详见附件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及各分局职责的划分)。发改、国土、住管、执法局、公安机关交管等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18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和时序,突出城乡地域文化特色,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控制城市紫线、绿线、蓝线、黄线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林地、水源地、历史文化

4、遗存和风景名胜区。第七条实行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凡城乡重要规划、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均应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城市建成区内的改造、插建项目及其他易引起建设纠纷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进行批前公示。所有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现场进行批后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城乡规划网站负责公布经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第八条 汉中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对汉中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名城保护等方面的重要事务进行审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5、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的管理第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18第十条主城区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由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个组团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分别由所在县、区住建局组织编制,经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镇总规、村庄规划由镇、村庄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分别经镇人大、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按照下列规定报批:(一)三条高速围合范围内非城市规划

6、建设用地的镇总规、村庄规划,由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三条高速围合范围以外的镇总规、村庄规划,由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审查后,报镇、村庄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对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村庄规划。第十二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

7、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重要景观地段,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广场、商业文化中心、重要交通枢纽周边的城市设计,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18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两年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分别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市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三)各项强制性

8、内容的执行情况;(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五)规划评估结论以及规划实施建议。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管理政策研究和规划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电子报建审查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质量和效能。 第三章 城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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