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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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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第三条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㈡、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并实施管理;㈢、参与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2、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㈣、负责审核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其可行性研究;㈤、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㈥、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第21页共21页㈦、负责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业务工作上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城市规划由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或分割规划管理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区的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居民私人建房等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权限内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第四条城
3、市规划区内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县(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第六条各专业规划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第七条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编制:㈠、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㈡、市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
4、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㈢、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21页共21页第八条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审批:㈠、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㈡、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㈢、市城市分区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㈣、除本市市区内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两侧、风景名胜区、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等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他的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城市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
5、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修订。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和
6、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三章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第21页共21页第十一条城市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第十二条主城内的土地使用应当以发展第三产业和生活居住为主,新建或者不宜就地扩建的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规划的工业区内。现有的污染企业应当限期治理,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迁往规划的工业区或者按照规划要求对其用地使用性质进行调整。第十三条段岸线应当合理分配和利用,并留置足够的城市生活岸线。城市取水口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实施,并依法划定相应的保护区域。城市排水(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正式立项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有关选
7、址工作。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㈠、以行政划拨或征用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㈡、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㈢、原址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㈣、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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