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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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时间:2012-03-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泉城特色,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2、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实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第七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第九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

3、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和市政规划建设用地确定。前款所称项目规划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规划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保护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规划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内容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第二节容积率与建筑密度第十二条中心城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

4、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容积率与建筑密度实施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一确定;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二确定;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物流仓储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工业用地实施规划管理。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下容积率应在优先安排市政、停车设施的前提下,结合其他功能需求合理确定。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容积率与建筑密度。表一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参考值建筑高度S<3ha3ha≤S<20haS≥20ha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

5、建筑密度1—3层0.8535%0.832%0.7530%4—6层1.728%1.627%1.526%7—11层2.425%2.325%2.225%12—18层3.020%2.820%2.620%≥19层3.620%3.318%3.018%备注:S-用地面积(ha)。表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参考值建筑高度S<3haS≥3ha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H≤15m1.860%1.655%15m<H≤24m2.750%2.545%24m<H≤50m4.545%3.640%50m<H≤100m6.040%5.035%H>100m8.035%6.035%备注:S-用地面积(ha

6、),H-建筑高度(m)。第十四条8米及以上层高的厂房、仓储建筑,按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经人防部门批准的人防设施,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下容积率指标。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提供面向公众开放使用的社会停车场(库)的,社会停车场(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第十五条半地下建筑凸出室外地坪部分的投影面积大于首层建筑投影面积的,凸出部分计入建筑基底面积。底层架空的建筑,架空部分有两面或两面以上无围护结构且架空高度与层高相当的,架空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基底面积。第三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第十六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理保护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

7、、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向深层空间发展。第十七条地下空间规划应包括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开发规模、布局结构、交通组织、控制要求、连通方式、泉水与文物保护及应急防灾等内容,统筹安排公共服务、人民防空、市政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第十八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泉水与文物保护的要求。在经十路、经一路、历山路、顺河高架路围合范围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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