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案件典型案例+基本情况特点+法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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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四子王某4、五子王某5、六女王某6。王某1与张某婚后育有王A、王B。王某于1985年5月去世。林某于2013年2月去世。长子王某1于1985年6月去世。王某1去世后,张某带着王A、王B改嫁。次子王某2与吴某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王甲。王某2于2011年12月去世。王某2生前患病多年,一直与吴某、王甲同住,由吴某、王甲进行照顾。1994年,王某2以9000多元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套54平米的房屋。原告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将被告王甲、吴某、王A、王B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屋。该房屋经评估,价值为270万元。此外,被告王甲申请了四位证人出庭作证,

7、以证明2005年王某2病重前留有口头遗嘱,当着证人的面说过将涉案房屋以后留给其女儿王甲。法院认为:涉诉房屋系王某2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其中的一半为被继承人王某2的遗产。考虑到房屋的评估价格,被继承人王某2的遗产折合为人民币135万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甲能否证明王某2生前留有口头遗嘱。本案中,虽有见证人见证,但考虑到王某2具体的去世时间为2011年,法院认为,王某2于2005年立口头遗嘱时并非危急情况,此后,王某2可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故王某2所立的口头遗嘱应属无效,王某2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被继承人王某2死亡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

8、偶吴某、母亲林某、女儿王甲。本案中,吴某、王甲对王某2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一直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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