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来江苏省法院部分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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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以来江苏省法院部分典型案例目录一、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2[裁判摘要]2[基本案情]2[裁判理由]3二、朱正茂、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犯公民权益纠纷案5[裁判摘要]5[基本案情]5[裁判结果]7三、无锡市春江花园业主委员会诉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管理纠纷案8[裁判摘要]8[基本案情]9[裁判理由]13四、王永胜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16[裁判摘要]16[基本案情]17[裁判理由]19五、段天国诉人保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用药范围

2、免责条款无效纠纷案22[裁判摘要]22[基本案情]22[裁判理由]24六、雅新苏州公司破产重整案26[发布价值]26[当事人情况]26[基本案情]:27七、镇江唐老一正斋药业有限公司诉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9[裁判摘要]29[基本案情]29[裁判理由]31八、叶兆言诉北京大学出版社、陈彤、南京先锋图书公司改编作品侵犯原著著作权纠纷案38[裁判摘要]38[基本案情]38[裁判理由]42九、潘玉梅、陈宁受贿案45[裁判要点]45[基本案情]45[裁判结果]46[裁判理由]46十、高荣梅诉南京市劳动和

3、社会保障局上下班途中被轨道列车撞伤工伤认定纠纷案48[裁判摘要]48[基本案情]48[裁判理由]51  一、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原告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的情况,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未考虑原告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应认定该行为构成重大过失并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他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责任,也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邹汉英,女,33岁,汉族,

4、无业,住仪征市真州镇万年村梅套34号。  被告:孙立根,男,36岁,汉族,原仪征市新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股东,住仪征市红叶小区32幢202室。  被告:刘珍,女,32岁,原仪征市新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股东,住仪征市红叶小区32幢202室。  原告诉称:原告系原仪征市新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职工,2007年3月23日,原告在该公司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该伤情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扬州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事故发生后,该单位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及2007年4月17日至7月底的护理、营养费3180元。仪征市新

5、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19日申请注销,两被告系该公司股东。现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的工伤待遇计人民币34523.68元,并互负连带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两被告共同辩称:对于原告在原新威照明电器工作期间遭受工伤这一事实予以认可;二被告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没有过错,原告的诉求不符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前提,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工伤待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新威公司解散清算时,原告的工伤待遇并未发生,原新威公司于2008年2月19日登记注销,清算

6、程序及新威公司作出此项决定早在这之前,而原告的工伤等级于2008年6月才作出,故二被告清算注销公司的行为并未损害原告的权益;被告刘珍对原告的工伤事宜并不知情,其不存在过错,故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邹汉英系原仪征市新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职工。2007年3月23日,原告在该公司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2007年12月4日原告的伤情经仪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8年6月30日经扬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事故发生后,仪征市新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支付了原

7、告的医疗费以及2007年4月17日至7月底的护理费、营养费3180元。2008年9月9日,原告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2008年9月10日,仪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诉主体资格不符为由,向原告发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被告孙立根、刘珍系原仪征市新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于2008年2月19日申请注销。  上述事实,原、被告当庭陈述一致,并有仪劳社工伤认定(2007)25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扬仪劳鉴通(2008)第3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仪劳仲案字(2008)第144号裁决书、工商部门

8、资料查询表、病历证明、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裁判理由]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保护。原告在原仪征市新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因此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负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因该公司被注销时主体资格已消灭,故原告不能以该公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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