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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2——民一庭遗嘱继承典型案例屈继伟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原告俞文英与被告俞惠娟遗嘱继承纠纷案——不符形式要件但系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应认定为有效屈继伟【裁判要旨】继承法规定遗嘱需符合形式要件的立法目的在于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自治,为实体公正提供保障。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案例索引】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3)绍虞民初字第498号(2013)年7月24日)【案情】原告:俞文英,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鹏森、孙兴隆。被告:俞惠娟。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琰,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俞文英
2、诉称:原告系死者俞惠坤的养女,于1995年12月14日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被告俞惠娟系死者俞惠坤的亲妹。2013年3月20日,俞惠坤因病过世,位于上虞市小越镇新宅村何家岙的房子为死者俞惠坤所有,2012年12月18日,死者在病重时请人代写遗书,遗书中写明:“房子归其亲妹俞惠娟、外甥严建民、外甥女严桂秋所有……,财产分配对俞文英无涉;脱离关系。”而严建民、严桂秋自愿放弃对俞惠坤的遗产继承。原告认为,该份遗嘱为代书遗嘱,但落款并未由代书人及其它见证人签名,根据《继承法》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原告作为死者俞惠坤唯一继承人,对死者财产依法享有
3、继承权。原告请求判令:一、确认2012年12月18日死者俞惠坤所写的遗书无效;二、位于上虞市小越镇新宅村何家岙的房子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本案所涉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上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上虞市小越镇新宅村何家岙房屋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俞惠坤,该房屋亦为俞惠坤所建,俞惠坤配偶先于俞惠坤去世,无其他子女。1995年12月14日,俞惠坤与原告俞文英在上虞市民政局办理了收养证。2012年12月18日,俞惠坤在陈寿康、陈建方、施三阳、陈百生、张九龙、范国森、俞松堂七人见证下,由陈寿康代书
4、遗嘱,所立遗嘱内容为:小越镇新宅村(何家岙自然村)俞惠坤无亲生子女,现有挂靠养女俞文英20岁(系俞小明女),现因本人年事过高,身体有病,生活不能自理,以预防不测,现对后事作以下安排:一、现有与俞小明房子搭拼,楼房一间,80平方米,其他家具杂用品等,归给亲妹俞惠娟、外甥严建明、外甥女严桂秋所有,俞惠坤现一切生活及百年之后有上述三人负担护养、照顾,养女俞文英现已成年,不承担护养问题及财产分配对俞文英无涉;脱离关系。二、以上遗书在俞惠坤头脑清楚,有一定语言表达能力之下所立,特邀镇治调办陈寿康、施三阳、村里村长陈建方、陈百生、张九龙,组长
5、范国生(森)、堂侄俞松堂等人作证。俞惠坤在代书的遗嘱上按了手印,代书人及各见证人未在遗嘱上签字。2013年3月20日,俞惠坤去世。【审判】上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位于上虞市小越镇新宅村何家岙房屋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俞惠坤,该房屋亦为俞惠坤所建,俞惠坤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在本案庭审中出庭作证的四位见证人:陈建方、张九龙、施三阳、陈寿康,在俞惠坤立遗嘱时分别系上虞市小越镇新宅村村民委员会、小越镇政府负责管理、调解等工作的工作人员,代书人陈寿康代书遗嘱的事实亦经过上虞市司法局小越司法所出具的证明印证,上述见证人、代书人符合《继承法》规定
6、的见证人、代书人应当具备的条件。通过上述事实,足以认定2012年12月18日俞惠坤所立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实体的正义是目的,程序的正义是手段。《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程序上的合法,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实体公正提供保障。虽然本案代书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均未签名,但通过代书人、见证人出庭作证,对遗嘱形式上的瑕疵进行了弥补,也印证了立遗嘱人俞惠坤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当认定该代书遗嘱有效。因俞惠
7、坤与俞文英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被告俞惠娟虽主张俞惠坤与俞文英系户口挂靠关系,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故本院认定俞文英与俞惠坤之间存在合法收养关系。俞惠坤在死亡之前,并未通过法定程序解除与原告俞文英的收养关系,故原告俞文英作为养女对俞惠坤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俞惠坤立遗嘱时,原告俞文英尚未参加工作,缺少生活来源,故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份额,本院酌定在遗产分割前为原告俞文英保留涉案房产四分之一的份额。俞惠坤所立遗嘱中并未确定其妹妹俞惠娟、外甥严建明、外甥女严桂秋对涉
8、案房产继承的份额,应当推定为三人享有同等份额,扣除为原告俞文英保留的四分之一份额后,俞惠娟、严建明、严桂秋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严建明、严桂秋自愿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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