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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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全国屮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屮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2、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吋,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第四条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

3、披露事务并披露。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4、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5、息的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第十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吋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木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木发牛歧义时,以中文文木为准。第十二条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

6、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十三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吋间不得先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牛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主办券商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

7、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人员或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第十七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披露标准,或者《全国屮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没有具体规定,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全国屮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及时披露。

8、第十八条由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指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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