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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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后附),供创立大会审议。提案人:【】年月曰附:《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第管理制度》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木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3、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吋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第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

4、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第五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Z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吋披露。第六条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

5、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需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需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屮小企业股份转让

6、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需,发生变更时亦同。堇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第八条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口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第九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

7、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口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十条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8、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需。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第十二条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吋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第十三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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