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0诉b单位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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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赵某0诉B单位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甘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甘民初字第4467号原告:赵某0。身份证号码:XXXXO委托代理人:金红万,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B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C单位。代表人:杨某某,系该社社长。原告赵某0与被告甘州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某村五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16H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0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红万,被告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某某村五

2、社代表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0诉称:2001年8月,我因结婚将户口迁入被告某某村五社。2004年被告某某村五社的部分土地被征收,先后两次人均分配土地补偿费50000元。但二被告以我已离婚,其他家庭成员下落不明为由拒不给我分配。现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土地补偿费50000元。被告廿州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辩称:社里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后,通过社员大会制定分配方案,由社长以户为单位直接给户主领取,村委会既不管理,也不经手。原告无权利向我村委会主张土地补偿费。被告甘州区某某镇某某村五社辩称:原告是我社

3、社员,应该分配土地补偿费。但2004年我社的部分土地被征收后,每人应分配的土地补偿费不足30000元,是以户为单位由户主领取。原告包括其家人共五人分配的土地补偿费148675元已由户主杨吉功领取,请求法庭驳冋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9日,原告与某某镇某某村五社村民杨权国结婚,并将户口迁入被告某某村五社。2002年,杨权国家人除原告外因债务原因举家外流。2008年4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其丈夫杨权国离婚。2008年7月28H,经本院(2008)廿民初字第2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处,

4、准予原告赵某0与杨权国离婚。因杨权国下落不明,本院于2008年9刀2日在《张掖日报》刊登公告,公告向杨权国送达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08年11月17H发生法律效力。2004年被告甘州区某某镇某某村五社的部分土地被征收,该社通过社员大会制定了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并规定土地征收补偿费以户为单位,由户主从社长处领取。因原告的其他家人均外流,原告和其家人应得的土地征收补偿费该社没有分发。2008年9刀16H,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其土地补偿费50000元。在木院给二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诉状副木后,杨权

5、国之父杨吉功于2008年10月10日将其家人包括原告本人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共148675元全部从被告某某镇某某村五社处领取。另查明:杨吉功家现在的户口登记本登记的人口包括原告为四人,户主为杨吉功,其女儿杨晓静于2003年考上大学后将其户口迁出。原告与杨权国离婚后其户口没有从杨吉功家的户口本上迁岀。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张掖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原告的户籍证明一份,(2008)廿民初字第2327号民事判决书及送达判决书的公告一份,杨吉功从被告某某镇某某村五社领取土地补偿费的领款单复印件一份,木院依被告某某村五社

6、的申请从某某镇人民政府调取的某某村五社的土地征用补偿费花名册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请求支付相应征地补偿费份额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原告在2001年因婚嫁将其户口迁入被告某某村五社,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4年,被告某某村五社的部分土地被征收,原告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名成员,有资格分配相应的土地补偿费份额。被告某

7、某村五社按照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及份额,报某某镇人民政府和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备案后,以户为单位发放了土地补偿费,原告亦分配了相应份额。但在2004年至2008年10月10口期间,原告的家人除原告夕卜,均外出打工,原告及其家人的土地补偿费没有领取。在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耍求二被告支付土地补偿费,本院给二被告送达了相关应诉材料后,作为户主的杨吉功已从被告某某村五社处将其家人包括原告的土地补偿费148675元领取。因原告是在与杨权国的离婚判决并未生效、其户口未从杨吉功家的户口本中迁出的情况下提

8、起的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亦未申请本院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被告某某村五社按照村民小组的决议,以户为单位将包括原告在内的杨吉功一家人的土地补偿费148675元让户主杨吉功领取,其做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此时虽然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但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是杨吉功,并不是二被告。原告主张要求二被告偿付土地补偿费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更,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不存在。且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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